申請人:喻**。
委托代理人:祝**,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為嶽陽縣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
申請人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對信息公開事項不作為,於2025年3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日決定受理,因本案情況複雜,2025年5月21日決定延期30日。2024年6月30日中止審理,2025年8月19日恢複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書麵答複並依法公開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喻**稱,申請人係嶽陽**項目的業主,項目位於嶽陽縣榮家灣鎮。為核實項目合法性,保障用房安全,申請人於 2024年 12月 30 日通過 EMS 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詳見附件。
根據郵單簽收時間顯示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快遞,但截至今日申請人仍未收到被申請人針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任何答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縣住建局答複稱,一、答複人沒有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稱:其於2024年12月30日向答複人郵寄送達了《信息公開申請書》,並從其提供的電子查詢記錄中顯示答複人於2025年1月1日郵件已送達給了答複人傳達室。答複人得知信息後,立即進行查詢,均未查詢到此郵件,門衛室也否認收到此郵件。依據《快遞暫行條例》及《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請申請人提供快遞簽收回單,以便答複人盡快啟動信息公開程序,也便於答複人啟動對相關人員的追責程序,以便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服務。
二、從政府送達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答複人已知曉其申請內容,答複人就其申請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並為我局所掌握的信息願提供給申請人,請申請人與我局聯係。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喻**向嶽陽縣住建局郵寄了五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內容:(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表;3.營業執照;4.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7.商品房項目預售方案(包括由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麵圖及分層、分戶平麵圖、一房一價樓盤信息表);8.房屋麵積測繪報告書、預測繪成果;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及預售款監督方案;監管銀行提供: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10.已備案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麵積說明(適用於預售商品房有地下車位情形);1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的說明、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鑒證單);13.監管項目說明(工程建設進度、建設計劃、竣工時間投入的資金說明、需投入資金及使用計劃、申請項目樓號、總建築麵積);14.開發貸款及其他貸款情況證明、施工墊資情況證明。(二)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及撥付記錄;預售款專用賬戶及資金撥付情況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報審文件;人防異地費繳納證明文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報審文件。(四)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2.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4.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5.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6.消防驗收意見書;7.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8.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9.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10.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3.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等;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6.消防驗收整改意見(若有);7.消防驗收複驗申請書(若有);8.該項目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9.公安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郵件號:125******,物流信息顯示於2025年1月1 日已妥投,簽收信息為“物業代收,門衛室”。截止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複議之日,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作出任何回複,申請人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行政信息公開申請表(共5份);2.信息公開申請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3.不動產權登記證。
本府認為,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本案中申請人於2024年12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行政信息公開申請表》,郵政物流顯示於2025年1月1日“物業代收,門衛室”。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訂單詳情,收件人地址為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電話為0730-******,電話與地址皆無誤。本府向郵政快遞方核實,此郵件確已送達至縣住建局門衛室,縣住建局為獨立院落,無其他單位入駐辦公,應當視為已被被申請人縣住建局予以簽收。被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於1月1日收到申請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責令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答複職責。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