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未在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就信息公開作出答複一事不服,於2025年4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4月1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實現20個工作日就信息公開作出回複違法。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監督權利及促進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設向被申請人郵寄了要求書麵答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依法未在法定時限內就實質內容做出答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時效、步驟、順序,未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該信息公開石沉大海遂提起複議。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人依法以信件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於簽收該信息公開申請後,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答複與延長答複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就信息公開申請實質內容以書麵方式的答複,侵犯了申請人在法定時間20個工作日的受答複的知情權,也移交至有處理權限的部門處理,違反了法定的程序,嚴重行政不作為,應確認違法。(被申請人未在20個工作日就本信件之依申請的信息公開做出答複,未就是否延長進行明確告知,也未在7個工作日就是否補正進行告知)(本次複議證據材料共用)被申請人未就信息公開內容作出回應,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人要求查閱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即享有被申請人同等查閱權利,請你府依法嚴格落實,收到答辯材料後向本人郵寄(電子送達),充分保障本人複議過程中知情權、參與權。切勿雙標,否則本人將保留向上級機關行使複議監督的權利。本申請要求出具受理告知書或回執,依申請限期辦結並告知處理結果,按國發(2004)10號第5條、國發(2010)33號第20條等規定落實。依據行政糾紛舉置原則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做出告知郵寄時間的證據及依據,請複議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做出行政行為證據的程序性、真實性,時效性、關聯性、正當性、全麵性等進行全麵審查核實。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能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請人的監督權、知情權。違背了《條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請人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未全麵履行法定職責與職能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法律優先原則及專業化原則,《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並依法行使複議機關建議權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委員會作處分。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申請人黃**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件號:XA******)。經查,被申請人已於2月18日簽收,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市監局行政不作為,於2025年4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4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掛號信封麵。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息公開的法定答複期限最長為40個工作日,申請人2025年2月15日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於2月18日簽收,從實際簽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40個工作日的答複期限,被申請人應當在4月16日前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4月17日起60天內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4月3日,而實際寄出日期為4月5日,截止郵件寄出之日市場局答複期限尚未屆滿。如被申請人在答複期限屆滿後仍未對申請人履行答複義務,申請人需提起複議的,應在告知期限屆滿後60日內向本府另行申請。就被申請人未履行延長告知義務一事屆時可一並提出。(自提出此次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本決定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黃**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