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片**組
負責人:胡**,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薑**,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鄒翔,鎮長。
住所地:嶽陽縣新開集鎮。
委托代理人:陳**,該鎮工作人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劉煒,局長。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路。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公職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片**組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4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因案情複雜,本案延期30日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複議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給付征地補償便強製使用申請人土地的行為違法;2、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土地征收補償款2605617.79元。
申請人稱,申請人係嶽陽縣**鎮**村**片**組,自1988年起,嶽陽縣原五垸鄉人民政府(現新開鎮人民政府)為推進原五垸鄉**建設項目,分兩次征收位於**村**片**組(原**舊址)的申請人土地。第一次征收時間為1988年4月13日,雙方簽訂《關於征收**村**組部分旱地、山林的協議》,按荒山200元/畝、旱地600元/畝的價格,征收了,40畝荒山、1畝旱地,征收款合計8600元。第二次征收時間為1989年1月22日,雙方簽訂《關於征收勝天隊土地的補充協議》,按旱地點高線上600元/畝、旱地點高線下200元/畝的價格,征收了點高線上旱地12.474畝、點高線下旱地0.862畝,征收款合計7656.8元。兩次土地征收共計征收款合計16256.8元。此外,在1989年的第二次征收中,被申請人另征收申請人空平隙地4畝,水田1.6畝,也均未對申請人進行補償。按上述協議的約定,兩次土地征收款須在1989年年底付清,但迄今為止一分未付,而申請人的土地卻被被申請人新開鎮人民政府強製使用至今。三十多年來,申請人的組民為了爭取土地補償款一直在不間斷地上訪維權,但被申請人一直置之不理。直到2024年5月28日,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才向申請人出具了《會議紀要》,對上述款項予以明確,並同意進行補償,但至今沒有補償到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的集體土地未給予任何補償便強製使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確認違法。同時對於申請人的損失應當按照現在的征收土地標準進行賠償,即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的規定,向申請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答複稱,一、申請人的主張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複議權利保護期限,其複議申請應予駁回。1.本次行政複議提出的基礎是被答複人與原嶽陽縣五垸鄉1988年4月13日和1989年1月22日簽訂的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答複人認為答辯人(五垸鄉1995年撤區並鄉後並入答辯人)沒有依照協議支付土地征收補償款,因此,本爭議的實質是行政協議的履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本案爭議的協議內容形成於37年之前,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其複議申請行政機關應不予受理,故被答複人的申請應予駁回。二、本爭議的行政協議的履行應尊重曆史,注重現實。1.1990年前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都沒有頒布,對當時的該類協議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處理的,參照當時的民法通則和民事政策的規定,雙方現在要履行協議,也隻能按照當時協議的約定履行,不能以現在的征地補償標準去改變以前的雙方約定,被答複人的此項要求沒有尊重曆史,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規定。2.征收被答複人的土地是用於鄉村集體企業的建設,該企業早在1999年就已經破產,原企業用地也一直閑置。由於被答複人早年沒有依法維護自己在征地協議中的權益,答複人出於對曆史的尊重,經協商出具了會議紀要,但考慮協議訂立的時間久遠,補償款及征地相關資料的保存不完善,答複人對於未付的土地征收補償款作出的是待原企業用地引入新的招商引資項目時,再另行協商處理。被答複人要求按目前的征收補償標準現在支付土地補償款,沒有注重現實情況。綜上所述,答複人認為,(一)是被答複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權已遠遠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其請求應予駁回;(二)是37年前的行政協議應該按照當時的規定處理,協議的內容不能更改,因此,如果被答複人不能尊重曆史,注重現實解決糾紛,則依法請求貴府依法駁回被答複人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被答複人的複議請求已經超過了複議期限。案涉征收行為發生於1988年4月13日、1989年1月22日,距離其提起本行政複議,間隔長達35年多,遠遠超過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的複議期限。二、答複人不是本案適格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答複人既不是征收主體,也不是案涉協議簽訂主體,不具有補償職責。因此,被答複人將答複人列為被申請人,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被答複人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府駁回其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1988年4月13日,原嶽陽縣五垸鄉人民政府與**村**組簽訂《關於征收**村**組部分旱地、山林的協議》。1989年1月22日,**廠與**村**大隊簽訂《關於征收**隊土地的補充協議》。2024年5月27日,新開鎮人民政府就原**環保複綠項目推進與原**曆史遺留問題中涉及**村**片**組部分土地利用糾紛問題的處理召開了協調會,會議明確:原**舊址的土地已由原五垸鄉人民政府分兩次征收,第一次征收時間為1988年4月13日,第二次征收時間為1989年1月22日,兩次土地征收共計征收款16256.8元。按照原協議約定,兩次征收的款項須在1989年年底付清,但迄今為止,當時除遷墳和青苗補損的款項已支付外,土地征收款16256.8元一分未付。鑒於時代久遠,被征收單位未及時行使權利,對於未付的土地征收款,待**舊址引入新的招商引資項目時,另行協商處理。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作出了(2025)湘0681行初30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起訴,並指出本案如涉及請求履行《會議紀要》中明確的新開鎮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遂於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關於征收**村**組部分旱地、山林的協議》;2、《關於征收**隊土地的補充協議》;3、《會議紀要》;4、(2025)湘0681行初**號行政裁定書。
本府認為,由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距今已達37年之久,(2025)湘0681行初**號行政裁定書已經對該糾紛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且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已經遠遠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最長複議申請期限,其複議申請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第(七)項規定的受理條件。本府現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因為(2025)湘0681行初**號行政裁定書指出如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會議紀要》所確定的補償職責,必須先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然《會議紀要》同時明確“鑒於時代久遠,被征收單位未及時行使權利,對於未付的土地征收款,待**舊址引入新的招商引資項目時,另行協商處理。”,現因**舊址未引入新的招商引資項目,故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尚不具有對申請人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被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片**組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片**組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