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申請人王**對2022年11月18日在君山大道與白雲路口0米處被交警查獲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行為不服,以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為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7月4日簽收。
經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的違章地址為君山大道與白雲路交叉口,通過高德地圖搜索,該地址位於江西省吉安市吉安縣,本府工作人員電話與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聯係核實,違章地址確在江西省吉安縣。經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查,申請書中載明的違章車牌號在嶽陽縣轄區內並無違章記錄。
本府認為,因申請人並未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直接確定案涉行政機關,通過本府核查事實可證明,案涉地址為江西省吉安縣,案涉行政機關應為吉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的被申請人與事實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本府隻能管轄嶽陽縣轄區內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本案不屬於本府的管轄範圍,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條件。建議您另行向吉安縣人民政府尋求救濟。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王**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王**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