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潘**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5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5月1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申請人潘**稱,2025年6月26日申請人因認為購買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而通過使用郵政掛號信單號(XB******)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未依法出示涉案兩種營養成分表五項檢測報告給申請人查閱核實真偽,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本人不服;
關於申請人行政複議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是申請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申請人資格、複議機關應當受理其複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這一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法定條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事項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舉報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具有原告資格。(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亦明確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複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申請人係消費者、投訴舉報人,行政機關處理結果和本人存在利害關係。
一、被申請人涉嫌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二、營養成分表的含量值是通過配料添加量計算或檢測得來的,但是涉案食品配料添加量都不同成分不同,為什麽營養成分表會相同?就檢測來講,同一鍋裏的饅頭隨便拿兩個檢測都不會一樣,更何況涉案食品配料都不同。三、如被申請人不提供給申請人核實,請貴機關依法進行核實報告真偽情況,如被申請人存在玩忽職守請貴府依法行使複議機關建議權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處分。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部依法裁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潘**投訴舉報書,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魔芋貢菜(酸辣味)和魔芋貢菜(香辣味)營養成分表存在涉嫌虛假標注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調查核實,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書麵說明及提交了案涉兩款產品的檢測報告。根據案涉廠家的說明:1、兩款產品的原料以及工藝流程一致,隻有極少比例的輔料不一致,所以有兩款不同口味的產品;2、兩款產品配料隻有極少比例的輔料不一致,送檢後產品營養成分表數據如證據材料顯示,根據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產品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是允許有一定誤差的,且案涉產品的營養成分表標識在誤差範圍內。
我局認為,案涉兩款產品僅在口味風味上有一定差異,但是產品基本原材料無太大區別,在案涉企業進行營養成分標注時也在法律允許的誤差內(GB 28050-6.4表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我局認為案涉產品營養成分表數據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不存在投訴人所說情況,我局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綜上,被答複人在處理本案舉報事項中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25日,申請人潘**在**生活廣場購買到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魔芋貢菜(香辣味、酸辣味)”,申請人認為案涉食品不同口味且配料不一樣但營養成分表能量完全一致,因此質疑該產品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情況,於2025年6月2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6月30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經調查核實,案涉兩款產品僅在口味風味上有一定差異,但是產品基本原材料無太大區別,案涉企業進行營養成分標注時也在法律允許的誤差內。7月1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被舉報產品的標識標簽符合相關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當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潘**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1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購物小票照片;3.產品圖片;4.被申請人回函。被申請人提交的1.回複函、回複記錄;2.案涉企業情況回複、檢測報告;3.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3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1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6.4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應符合表2的規定。1.食品的蛋白質,多不飽和及單不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僅限乳糖),總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纖維及其單體,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 D 、維生素 A )礦物質(不包括鈉),強化的其他營養成分,允許誤差範圍為≥80%標示值;2.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除外乳糖),允許誤差範圍為≤120%標示值;3.允許誤差範圍為食品中的維生素A和維生素D 80%~180%標示值。”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根據縣市監局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計算,涉案產品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均在允許誤差的範圍之內,涉案公司產品不屬於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潘**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