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2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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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範**。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範**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7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7月2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對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的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查處。

  申請人範**稱,申請人向被申請郵寄了一封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答複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處理,為此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

  理由:1.被舉報人生產的糕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舉報產品通過GB28050規定的計算方式得出的數值與產品標簽上的標示值不符,從而得知該產品標注的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已有初步違法線索,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3.1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4規定,被舉報產品已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應當予以立案。

  2.被申請人稱“被舉報產品的營養成分表能量計算錯誤。我局已責令其改正。”被申請人已經認定被舉報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該條文釋義: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承擔行政責任民法典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作出“責令改正”應當符合該條文的前提條件即“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該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在該案件中,申請人作為權利人,並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退賠通知,且被申請人未調查被舉報人違法所得的具體數目),便作出責令整改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3.被申請人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對該公司不子立案。”認定被申請人認可該違法事實存在。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但在調查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調查被舉報產品的具體違法時間,以及獲利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應當從重處罰。被舉報產品屬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從重處罰的前提條件,應當全麵審查案件的違法時間和生產銷售過程,被申請人並未證明被舉報產品貨值金額以及違法時間,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未做到全麵履職。綜上所訴,被申請人從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沒有依據。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錯誤。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該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調查。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以及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本案涉及到申請人的舉報獎勵行為,因此被申請人的調查結果及行政處罰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範**投訴舉報書,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芝麻條)不符合法律法規(虛假標注)。經我局現場調查核實,案涉企業生產的“芝麻條”產品外包裝營養成分信息顯示每100克的能量為2365千焦,但該產品計算得出的能量數值為2345千焦。案涉企業提供了被舉報產品的檢驗報告,經我局認定,案涉被舉報產品的營養成分表能量計算錯誤,我局已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令其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對於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事項可以不予立案。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範**於2025年5月16日在**生活超市購買了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芝麻條,申請人認為該產品的營養成分存在虛假內容,後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6月27日收到《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於7月2日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案涉產品“芝麻條”外包裝營養成分信息顯示每100克的能量為2365千焦,但該產品計算得出的能量數值為2345千焦,根據案涉商家提供的被舉報產品的檢驗報告,案涉產品能量數值為2353千焦,外包裝成分表能量計算錯誤。2025年7月2日被申請人向案涉商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案涉商家及時整改。2025年7月3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向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7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7月25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2.被申請人回函;3.案涉產品圖片;4.購物小票;5.付款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不予立案審批表;3.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整改前後照片;4.檢測報告。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2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3向申請人回函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本案中,被申請人向案涉商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後,案涉商家及時整改,符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範**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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