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2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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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明。

  申請人:劉*平。

  申請人:劉*雨。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中路69號。

  法定代表人:劉煒,局長。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資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向本府申請複議,經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7月2日判決,本府於7月25日重新受理審查此案,因本案情況複雜,2025年9月17日決定延期30日,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未予公開的行為違法;

  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依法向申請人立即公開(對申請公開事項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請人稱,申請人係湖南省嶽陽縣新牆鎮**村**村民,合法擁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政府對該村進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請人利益。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出申請公開關於因該村涉及項目用地(具體位置詳見衛星定位圖),政府進行征地征收該項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2.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補償登記材料;4.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5.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6.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被申請人至今未給予公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予公開的行為係違法。理由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依法進行公開。本案中,申請人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請後至今未向申請人進行答複。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作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機關提出複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自資局答複稱,一、被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被答複人劉*明、劉*平、劉*雨於2023年12月22日向答辯人郵寄提出申請公開關於因該村涉及項目用地(具體位置詳見衛星定位圖)等相關政府信息,而此次征收行為涉及的被征收主體是新牆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劉*明、劉*平、劉*雨三人不能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獲取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因此複未向此三人公開相關內容。

  二、被答複人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2015年,征收程序均已結束,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的**村均組織了相關的村民代表會議,且在征收的過程中沒有村民對此次征收行為提出過相關異議,征收款項也如數發放至**村被征收村民手中,這也表示**村村委也認可了征收行為,如今征收行為已過去將近十年,被答複人再向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答複人有權不予公開。

  三、答複人不予公開的行政行為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行為對其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答複人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為近十年前征收相關資料。然該征收行為已經結束多年,被答複人也領取補償款。答複人不予公開征收相關信息行政行為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被答複人合法權益--依法獲得征收補償,已經於2015年得到保障)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四、關於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信息公開申請的不予

  公開。被答複人在申請信息公開後,於2024年5月,向答複人申請對信息公開申請所涉地塊的建設項目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履職查處。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目的和對建設項目用地性質的判定有待商榷,且申請信息公開地塊在征地報批中屬於批次用地報批,建設項目相關信息不屬於征地報批信息內容。

  綜上,被答複人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複人遂未予以信息公開答複。答複人懇請縣人民政府依法駁回三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以保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維護協議的契約精神。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三申請人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新牆鎮**村高橋物流園征地項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2.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補償登記材料;4.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5.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6.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被申請人縣自資局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複,申請人不服向本府申請複議,後經複議和訴訟後,本府於2025年7月25日重新受理此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郵寄憑證;3.案涉征地地點衛星定位位置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申請人有權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案涉土地涉及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即行政機關最長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複。而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請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申請人劉*明、劉*雨、劉*平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明、劉*雨、劉*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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