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許**。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申請人許**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嶽縣建(信訪)答複字〔2025]**號《關於許**反映**小區相關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7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許**向被申請人反映其於2019年購入新牆鎮**.新天地小區房屋,至今未辦理房產證、無物業進場。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6月16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建(信訪)答複字﹝2025﹞**號《關於許**反映**小區相關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信訪製度是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製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製度,申請人選擇了通過信訪途徑維護自身權利,應根據《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建議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許**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許**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