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侯**。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侯**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嶽縣市監信處字﹝2025﹞**號《關於侯**反映甘**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7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2025年4月6日申請人侯**通過網絡投訴形式向國家信訪局反映認為嶽陽縣**木材經營部故意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問題產品,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8日收到上級轉發國家信訪局信訪件後,於2025年4月9日微信向申請人送達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5月29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市監信處字﹝2025﹞**號《關於侯**反映甘**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嶽縣市監信處字﹝2025﹞1號《關於侯**反映甘**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答複》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申請人如對該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侯**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侯**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