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梁**。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梁**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冒用商品條碼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8月18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5年3月28日通過手機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並責令被申請人調查處理。
申請人梁**稱,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到拚多多平台進行購物,購買到了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地址為(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鄉**村**組)"所生產的"老麵發餅"一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轄區內的"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申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申請人采用掛號信函( XA******)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寄遞了投訴舉報書,後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通過短信所發送的告知內容。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該短信內容中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遂提出本次行政複議。
申請人的意見為:一、“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與“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同,故以上二公司非同一主體。參照《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第一點關於對“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該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侵犯係統成員商品條碼專用權的;”該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的規定,構成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的行為。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相對應的罰則為《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被舉報人涉嫌轉讓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參照《昌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昌府複決字(2025)35號,轉讓商品條碼屬於違法行為,故本案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成立,被申請人主要事實認定不清。二、被申請人在該答複中未認定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但其使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對其作出了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係適用法律錯誤。第二十條屬於有違法行為時才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認定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故其同時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懇請貴機關依法全麵審查,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申請請求書麵查閱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5月24日,申請人向我局投訴舉報關於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涉嫌冒用商品條碼一事。
現申請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稱對我單位就其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經我局核查,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是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概念上說,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麵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麵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本案中,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在法律意義上說從屬於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品條碼,實質上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即總公司自身使用的行為,因此不存在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冒用總公司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關於申請人提出的我單位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我單位認為本案符合第二十條第四項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因此我局依法對本案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不予立案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梁**於2025年5月22日在電商平台購買了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生產的老麵發餅,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冒用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於2025年5月24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嶽陽縣分公司,被申請人於5月24日簽收並短信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舉報,經核實後,於2025年6月30日短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8月1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2.短信告知截圖;3.商品圖片;4.條碼追溯截圖;5.購物信息截圖;6.昌府複決字﹝2025﹞35號;7.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複記錄;2不予立案決定書;3.商品條碼使用授權書;4.工商登記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係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釋義第4條:“在統一管理商品代碼的前提下,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使用集團公司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或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稱。”本案中,案涉公司為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用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不屬於轉讓商品條碼行為。案涉產品包裝上未標注集團公司名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但並未造成危害結果,被申請人引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案涉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在其總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本案中,案涉分公司已獲得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條碼的書麵授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24日收到並受理被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經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條碼使用授權書》,後於2025年6月30日通過短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梁**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