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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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彭**。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5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於2025年8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8月20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停止該機關對當事人的處罰,撤銷該處罰決定書;2.賠償當事人務工損失,車輛損害損失人民幣2000元整。

  申請人稱,2025年8月5日,本人因工作駕駛非機動車輛(代步車,有車輛出廠合格證)行駛至嶽陽縣**路**路口**路**路段被該局交通警察莫名攔截,意圖強製處罰,並多次攔截盤查,胡列處罰項目,侵害人身財產權益,本人不服該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假公濟私,無中生有納索他人錢財的處罰行為,捏造事實隨意處罰他人。特此申請行政複議,主持公道。確實該處罰決定書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款之規定,依法追究被申請人違法責任。

  被申請人稱,一、關於申請人反映的“處罰不合理”問題。(一)核查情況:經核實,2025年8月5日16時59分,申請人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屬於電動自行車)行駛於嶽陽縣**路與**路交叉口,被我單位民警當場查獲。申請人當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執法民警現場使用了執法記錄儀對全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固定了證據,並向申請人告知了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後,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對其作出了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 處理意見:申請人提出的“處罰不合理”的理由不成立,我單位對該次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二、 關於申請人反映的“意圖強製處罰,並多次攔截盤查,胡亂處罰項目”問題。(一)核查情況:我單位調閱了曆史記錄,確認我單位民警自2022年10月起,因申請人多次未佩戴頭盔,已對其進行了累計5次以上的現場安全教育及相關處罰,並保留了相關記錄。民警始終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人性化執法原則,旨在通過反複教育督促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護自身安全。然而,申請人屢次教育、屢次不改,未能將民警的教育和自身安全放在心上,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特別是申請人曾有著裝與警服相似服飾上路行駛的行為,此行為雖未構成其他違法,但也反映出申請人對法律缺乏應有的敬畏。鑒於其違法情節的嚴重性和持續性,為杜絕安全隱患,維護法律嚴肅性,我單位民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的本次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這是對前期教育無效後的必要執法措施升級,符合法律規定和執法規範。(二)處理意見:“多次教育後仍不改正”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之一。我單位對其的處罰並非“突然”,而是對長期違法、拒不改正行為的依法處理。申請人應正確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危險性,而非質疑執法行為的正當性。

  三、關於“要求賠償誤工損失、車輛損害損失2000元”該請求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理由如下:1.執法過程未對其車輛采取扣留措施,所謂“車輛損害”純屬虛構。我單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僅對其“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全程未對申請人車輛進行扣留或采取任何可能造成損害的強製措施。其聲稱的“車輛損害”既無任何證據證明,也與本次執法行為無任何因果關係。2.其“誤工損失”源於自身違法行為及不配合執法的行為,後果應自行承擔。整個執法過程合法、短暫且高效。若因此產生時間成本,完全是因其自身的違法行為所引發。其拒絕配合、糾纏理論的行為是導致處理時間延長的唯一原因,該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與公安機關的合法執法行為無關。3.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對公民權益造成了損害。本案中,我單位執法行為合法合規,且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害,故其賠償請求於法無據。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既無事實支撐,亦無法律依據,懇請複議機關依法駁回其全部賠償請求。

  四、綜合處理意見與提醒。綜上所述,申請人本次行政複議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关键词2再次鄭重提醒申請人:1.佩戴安全頭盔是法律要求,更是對生命安全的保障。數據顯示,正確佩戴頭盔能顯著降低交通事故中的死傷風險。2.請立即停止所有交通違法行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駕駛非機動車上路,也需按規定懸掛號牌。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5日,申請人彭**於2025年8月5日16時59分在嶽陽縣**路的**路口至**路口路段因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佩戴頭盔被縣交警大隊查處,對其作出人民幣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彭**對該處罰不服,於2025年8月14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8月2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彭**2022年10月19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10月11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10月24日均因未按規定佩戴頭盔被縣交警大隊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交的:1.執法記錄儀視頻、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2.以往申請人被處罰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本案申請人彭**2025年8月5日因未佩戴頭盔被縣交警大隊處罰,從縣交警大隊提供的執法執法記錄儀視頻可以看出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時確未佩戴頭盔,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規定,申請人三年內多次因未佩戴頭盔被處罰,仍未改正,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對申請人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關於申請人務工損失,從縣交警大隊提供的執法記錄儀來看,整個執法過程不超過五分鍾,且申請人的確存在違法行為,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務工損失,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本府不予支持;關於車輛損失,縣交警大隊執法程序合法合規,全程未觸碰申請人車輛,並未造成申請人車輛損害,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彭**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彭**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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