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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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伍**。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伍**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嶽陽縣**食品店一事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於2025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8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相關處理行為違法;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3.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伍**稱,事實與理由:2025年7月30日,申請人在拚多多 APP 商城購買了嶽陽縣**食品店經營的“酸棗仁百合茯苓茶”。該產品主圖宣稱“喝完倒頭就睡”,然而申請人收到產品後發現其為普通代用茶。經查詢相關資料,申請人得知隻有保健食品才具有改善睡眠的功效,普通食品不得宣傳治療效果及保健功效,該食品店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後,被申請人以被投訴舉報人雖經其登記設立,但未在其管轄區域內經營,且無法通過預留聯係方式取得聯係,自身不具有處理權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但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便認為自身無直接處理權限,也應依法將投訴舉報移交有權處理部門,而非簡單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該處理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懇請支持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食品店涉嫌銷售產品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5年8月12日安排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對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可以不予受理其投訴。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8月14日書麵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並於2025年8月12日將案涉商家列入經營異常記錄,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30日,申請人伍**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店購買了商品酸棗仁百合茯苓茶,到貨後發現被投訴人存在虛假宣傳問題,於2025年8月4日向被申請人投訴案涉商家,被申請人於8月12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8月12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2025年8月13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伍**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於8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8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伍**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一事的回複》;2.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3.快遞照片;4.商品照片;5.商品主頁截圖;6.購買記錄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伍**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一事的回複》及其郵寄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列異報告和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請人於8月4日向被申請人投訴案涉商家,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12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申請人的投訴沒有處理權限。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投訴的相關情況。8月12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8月13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伍**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建議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伍**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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