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食品店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舉報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不予立案的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舉報事項重新調查並立案處理。
申請人李**稱,事實經過:本人於2025年8月1日在拚多多商城《****》購買了商品,**,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中文標識,並未標識該產品的在華企業注冊編號,以及進口商,地址,查看發貨地址並不是保稅倉或者海外直郵,而是國內發貨,也就是已經提前放在國內的產品,該產品來路不明,用處不明,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而《食品安全法》作為我國對於食品要求的標準法律,界定了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明確界限。《食品安全法》總則第一條明確表示: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製定本法。由此可見,商家銷售該無中文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希望市場監管局領導能夠予以查實。隨後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查證後給予申請人回複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的問題,我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我局現擬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舉報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法無授權不可為”,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此回複不服,遂提起行政複議。
理由:1、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號《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現行有效》(1)申請人為上述案件的舉報人。舉報該產品的目的一是為了社會公益以及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舉報獎勵。目的二是因為該商家賣了本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注)食品安全標準不等於食品安全。本人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要求賠償,而被申請人未依法查處顯然損害了本人的上述合法權益。其次,上述法規明確表述了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要求是舉報人,與本人是否是消費者無關,且本人作為消費者的身份是我國根本法憲法賦予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權益,而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具有不可否定性。如被申請人否定我的消費者身份,無疑是否定我作為中國公民憲法給予本人的消費者權益。此行為與黨性相背離,除去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過後才能剝奪政治權利以外任何人無權否定我的消費者身份,本人將依法采取任何可能的合法措施堅決捍衛本人的合法權益。綜合上述,本人完全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2、申請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三)屬於本部門管轄;被申請人應當予以立案查處,被申請人稱找不到被舉報商家將其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為由不予立案屬於程序錯誤,應當先行立案調查後再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中止調查,被申請人稱經營異常找不到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適用錯誤,以經營異常為由不予立案應當屬於錯誤的行政行為。經營異常也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條件,找不找的到被投訴舉報商家與立案與否沒有法律性關係。且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為為行政行為,應當具有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希望貴府領導能夠撤銷該回複內容,並重新責令被申請人做出回複內容。3、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處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作為執法單位,對於群眾舉報內容消極怠工。稱找不到商家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文件第五條: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而被申請單位僅僅以被投訴人列入經營異常就不予立案處罰的結果不可信。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該規定被申請單位應當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舉報人時可以中止調查。找到被舉報人後再次恢複調查。而不是直接對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不屑一顧。不予立案。不作為懶政的情形。5、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舉報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職權。就本案而言。申請人對於該案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該公司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規定。且提交了產品外包裝照片。購買記錄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應予核查。並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並及時將該決定告知申請人。然而本案當中被申請人以通過該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係,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明顯不當,請求貴府領導予以決斷。6、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舉報由經營者行為發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管轄。該店鋪營業執照注冊於嶽陽縣,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屬地管轄權。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平台應提供經營者真實信息。若商家失聯,被申請人應要求拚多多平台(上海**技術有限公司)協查經營者實際經營信息,而非直接放棄調查。7、《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發生地不明”情形,而本案違法行為(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發生於嶽陽縣注冊商家在拚多多的線上經營活動,被申請人具有明確管轄權。8、商家失聯不能免除監管義務。被申請人應依法將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要求拚多多平台提供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聯係方式及商品來源憑證。涉案商品為國內發貨的進口食品,應追查其供應鏈(倉儲、物流記錄),而非僅以“無法聯係商家”為由終止調查。9、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平台對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及食品安全有審核義務。對無法提供有效信息的商家,平台應承擔連帶責任。被申請人未對拚多多平台是否存在失職行為進行調查,屬履職缺位。10、《食品安全法》第一條明確立法目的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無法溯源,可能涉及假冒、走私或不合格產品,存在重大安全風險。被申請人以程序理由不予立案,違背食品安全“最嚴格監管”原則。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申請人依據《中華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出複議,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原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糾正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5年8月6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反映嶽陽縣**食品店涉嫌在拚多多電商平台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的食品等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於2025年8月11日委派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並在係統內已將案涉商家列為了經營異常,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1日,申請人李**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店鋪**購買了商品**奶粉,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中文標識,未標識其在華企業注冊編號以及進口商地址,查看發貨地址並不是保稅倉或者海外直郵,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情形,於2025年8月6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8月11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5年8月26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舉報事項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回複決定不予立案,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後被申請人將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人李**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9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10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案涉網店證照信息;3.購買記錄截圖;4.商品照片;5.快遞照片6.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12315平台回複信息;3.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2025年8月6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8月11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8月26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李**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且將案涉商家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