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2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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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

  負責人:鄧*勇

  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

  負責人:鄧*軍

  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

  負責人:鄧*生

  被申請人:嶽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法定代表人:馮亮忠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長豐路。

  第三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組)

  負責人:付*旺

  第三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組)

  負責人:付*旺

  第三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組)

  負責人:李*輝

  第三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組)

  負責人:李*輝

  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又稱“**組、**組、**組”,以下簡稱“**組”)不服原嶽陽縣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林業局)於2010年3月4日給第三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又稱“**組”,以下簡稱“**組”)作出的林證字(2010)第****號林權證登記,於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因案情複雜,本案延期30日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複議機關撤銷林證字(2010)第****號林權證。

  申請人稱:一、70年代原**人民公社,為建公社林場,將关键词2青靈山又名林山咀山,調為公社林場所用,當時曾為此發生過山林糾紛,當時原任青崗大隊書記付**,根據三鄧三個隊沒有了山的實際情況,將**洞(**洞)又稱洞裏山調為三鄧:上隊、中隊、下隊使用。二、1981年,山林定權發證,確定**洞裏(**洞)53畝山為三鄧所有(其中證上標明,下鄧隊3畝,中鄧隊30畝,上鄧隊20畝)當時有書記童**(已逝世),章**分別在證上簽名。三、81年後一直由三鄧組五、六、七(原名上、中、下隊)經營出租至今,具體有2012年—2027年出租給馬**,每畝每年為45元,15年租金為35775元,已交三鄧組,合同期還差2年多,還有20年**采石為修路倒土租2年,付租金2萬元(事實附件在後)。四、2010年**村**組的林權證有誤,圖紙上由一個人簽名,冒名指界人將三鄧洞裏山(**洞)53畝山權轉到**村原青崗**組,該組憑此證出租給他人開發利用。五、由於2010年沒有將山權證如期發放到关键词2組,直到2024年关键词2發現開發老板在关键词2的山上開發,然後在村部檔案櫃才發現关键词2的山被轉移到**組。

  被申請人嶽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答複稱:原嶽陽縣林業局統一頒發的林證字(2010)第******號林權證,經查詢相關辦證材料,資料手續齊全,並無違法行為。1981年政府的登記信息集體山存在變更權利人的情況,導致發生變更的具體原因登記機構不清楚。具體在2010年,村組集體山、自留山的登記經各村組核實後,由嶽陽縣林業局統一頒發,**鎮的林證字(2010)第******號林權證集體山權利人發生了變化。如有異議,需要相關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具體意見,再報我中心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人**鎮**村**組提交書麵意見,其答複稱:一、**洞又名**洞,從解放以來山行、水源、土改四固定,一直由**組共同使用,直至70年代人民公社為建設公社林場時,原大隊書記付**(已故)考慮鄧家隊、青崗隊因山林少的原因將**洞東麵劃給鄧家隊砍柴(當時沒有五、六、七組,隻有**隊),將水庫旁**磅劃給同大隊(**隊)砍柴,老書記**至今在世可以做證。2000年,由於農民土地上繳稅費過重、上繳難度大,鄉村負責護林員工資難以發放,將公社林場解散,所屬山林歸還原地,不存在集體土地,**洞、**磅歸還土喬衝,公社林山歸還實主(**組、**組、**組、**組),**組對**磅歸還**組至今沒有任何異議,**組對烏蛇至今沒有糾纏不清。二、1981年承包到戶,沒有什麽林權證,因為**洞和**磅是村級林場集體經營,管理至2000年林場解散,**組說他們有林權證是各組自己編造,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三、**組說1981年一直由**組經營完全不符合事實,70年代至2000年林場解散期間由村集體經營,並由村林場發放護林員工資,至於他們所說在2012年承包給馬**經營关键词2**組完全不知情,直到在2023年关键词2**組才發現**洞與**山交界處**采石場在未經**組村民同意在倒土,我組村民集體叫停**采石場倒土,才知**組無理收取**采石場2萬元現金。四、2010年全國山林定權發證,聽說**組對林權證發放是由李**一人簽名,這更不符合事實。因為2010年發放林權證是全國大型山權確認,由鎮政府、國土所、林業站,並且召開了全村黨員組長戶主代表大會進行的。當時鎮幹部張**、村書記主任易**李**為報賬員,閻**為副書記兼出納,馬**為副書記。易**書記傳達了會議精神,具體工作是由鎮政府、國土所、林業站,下到各組,組長指界,如組長不清界找當地老黨員,老人協助劃界,如有山權糾紛提交鎮政府,國土所、林業站處理協調,確認無糾紛再帶回林業站進行繪製,再發放山權證。

  本府認為,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號),明確規定林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登記一窗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原屬於嶽陽縣林業局的林權證登記職權現由嶽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行使,故在本案中,嶽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為適格被申請人。

  案涉林權證的登記行為屬於行政登記,該行政登記是登記機構依法對權利歸屬或其他法定事項加以審查、記載和確認,並向社會宣告和公示的一種行政行為;行政確權則係對權屬糾紛予以裁決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裁決之列。兩者之間具有實質性不同,前者起著官方證明和賦予公信的作用,後者具有授予權利、確認歸屬的法律效果。從申請人申稱的事實、理由和第三人反駁的事實、理由來看,雙方對爭議山“**洞”的權屬爭議各執一詞,本府若對案涉林權登記行為作出處理,並沒有解決雙方對爭議山“**洞”的權屬爭議,申請人如認為與第三人之間就“**洞”的山林權屬存在爭議,應當依法通過調處程序予以解決,即申請人可就爭議山“**洞”的權屬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調處。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嶽陽縣**鎮**村第**、**、**村民組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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