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2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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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馮*。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申請人馮*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於2025年7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8月1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糾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情況;2.責令被申請人對馮*軍、方**夫婦尋釁滋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申請人馮*稱,一、事情經過。2023年5月下旬,以我家砌築的田磡不“牢靠”為借口,馮*軍夫婦強行在我家屋後加砌田磡,為我父母所製止。2023年5月底至6月1日之間的某一天,方**實施了對我家排水管道的破壞行為(堵塞)。2023年6月8日,馮*軍夫婦意識到上次堵管沒有堵死,再次加大破壞力度,已逼迫我父母在砌磡糾紛一事上妥協。2023年6月10日,我回到家中,獲悉如此不堪之情,即前去查看維修,馮*軍夫婦再次上前阻撓破壞,並與之發生衝突。我與我家人分別於2023年6月18日、9月2日、9月3日嚐試自行維修,均為馮*軍夫婦蠻橫阻撓。

  二、基本事實。1.排水管道屬於房屋不動產主體的附屬構築件,是屬於我家財產的一部分。2.排水管道被馮*軍夫婦損毀一事屬實。3.在整個案件中,馮*軍夫婦尋釁滋事、惡意破壞的情節極為明顯。

  三、反駁嶽陽縣公安部門回複(答複)的主要理由。1.嶽陽縣公安局新開派出所回複稱“本次報警所反映內容係之前舊事,公安機關不再重複受案”。舊事不假,但之前公安機關隻就“毆打他人”和後來兩方互砸玻璃一事受案。公安機關並未就馮*軍夫婦損毀管道一事受案。何來的“重複受案”?2.嶽陽縣公安局新開派出所回複稱“嶽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府決字[2023]第**號)、汨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2024]湘0681行初**號行政判決)、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2025]湘 06行終**號)均未能作出責令公安機關履行的決定”。2023年的行政複議決定是這麽說的,“本府認為第三人應向被申請人提出該請求,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馮*軍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新開派出所的回複完全是曲解狡辯。至於法院的判決書,隻是針對處罰我的嶽縣公(新)決字[2024]第**號兩次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合理性作出判決,根本沒有審理本次複議申請涉及的不作為行為。並且汨羅法院當庭給出建議,要我先以書麵形式向公安機關申請處理,並且告知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行政複議是必不可少的前置程序。這也是我申請複議的原因所在。3.嶽陽縣公安局新開派出所回複稱“排水管道被馮*軍、方**夫婦堵塞的事情屬於相鄰權糾紛……”。我就想問一下,有哪條法律規定相鄰權所涉及到的財物破壞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範範圍?2023年8月15日,對於方**和我父親相互破壞對方房屋玻璃,那嶽陽縣公安局為什麽會作出了雙方均行拘的行政處罰呢?玻璃也是房屋的一部分,難道就不涉及相鄰權了?4.在新開派出所的回複與嶽陽縣公安局的答複中,均提到“調解”;新開派出所則進一步提到“排水管問題已解決”。不知道公安部門是不是在考慮以《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四)與(六)為馮*軍夫婦開脫?但事實上,這兩條均無法適用。情形(四)要求是“治安調解”,而情形(六)規定如屬人民調解、自行和解的,要有“雙方當事人書麵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本案不符合此類情形,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條“不予處罰”情形。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一、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馮*軍、馮*健(被答複人馮*的父親)兩家都為**村**片馮*石屋場的居民,但馮*軍屬太和組,馮*健屬花園組,馮*健家單家獨戶居住在太和組的範圍裏,互為鄰居。馮*軍的住宅修建於2000年,被答複人馮*家的住宅修建於2022年,兩家關係曆來不和,多次產生糾紛。每次接到報警,我局新開派出所幹警都及時出警趕到現場處理。2023年6月10日,因被答複人馮*家的廁所汙水排放至馮*軍屋前兩家共用的明排水溝,馮*軍將排水管道出口用木頭堵塞,引發打鬥糾紛,我局接到報警後及時趕到現場,調取了現場的監控視頻,詢問了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並依法辦理了受案登記手續。為了化解鄰裏之間的矛盾,我局多次組織新開鎮司法所、當地村委會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我局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了處理。就被複人馮*與馮*軍兩家的相鄰糾紛,我局已依法履行了作為公安機關應履行的職責。

  二、被答複人馮*提出應對馮*軍、方**夫婦以尋釁滋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對行政案件的定性及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根據所調查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裁決。沒有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處罰不代表公安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其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違法的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實施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被答複人馮*家所鋪設的排汙管盡頭為馮*、馮*軍兩家之間共用的明排水溝,所排汙水汙物影響到馮*軍一家的生活環境,此為本案矛盾引發點。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第三人馮*軍堵塞排汙管出口,這屬於兩家的鄰裏民事糾紛,不構成“尋釁滋事”,不應因此對其進行治安處罰。至於被答複人所提出的要對堵塞排水管,故意損毀他人財物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故答複人認為我局應對馮*軍夫婦以尋釁滋事、破壞排水設施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答複人馮*現提出行政複議超過行政複議期限。

  因被答複人馮*在嶽陽縣公安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及以後的一係列行政訴訟中就提出應對馮*軍、方**夫婦以尋釁滋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現就此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已綜上所述,遠遠超過了行政複議法所規定的60天行政複議期限。被答複人馮*行政複議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並且超過了行政複議期限,故請貴府依法駁回其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馮*軍夫妻因瑣事將申請人馮*家排水管道堵塞,雙方因此發生糾紛。2023年6月至9月,公安機關就雙方糾紛多次出警,2023年9月7日,在新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馮*父母與馮*軍夫妻達成新開人調協字[2023](012號)《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馮*健廁所下水道沿其屋50公分階基外沿埋設……如若下水道堵塞,馮*健可破開維修,維修後必須照樣恢複。”2025年5月,馮*向嶽陽縣公安局郵寄《關於請求處理馮*軍方**夫婦尋釁滋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治安案件的函》,提出“處理馮*軍、方**夫婦尋釁滋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一案的請求”,要求嶽陽縣公安局就2023年馮*軍夫婦堵塞排水管道一事進行處理。5月29日嶽陽縣公安局新開中心派出所對該函作出《關於馮*信函報警的回複》,認為2023年6月10日已將排水管道被堵塞案與毆打他人案合並受理一並進行了調查,屬於相鄰權糾紛並多次建議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此事,馮*的此次報警不再重複受案。馮*對此回複不服,認為縣公安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於2025年7月28日向本府申請複議。

  另查明,2023年6月10日,因方**、馮*軍堵塞排水管道一事,馮*與馮*軍夫婦發生肢體衝突,2023年8月15日,嶽陽縣公安局作出嶽縣公(新)決字[2025]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馮*軍對此不服,向本府提起複議,2023年12月29日,本府作出嶽縣政複決字[2023]第**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縣公安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2024年5月17日,嶽陽縣公安局作出嶽縣公(新)決字[2024]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馮*對此不服,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汨羅法院審理後作出了(2024)湘0681行初**號判決書,維持縣公安局作出的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馮*提起上訴,市中院作出(2025)湘06行終**號判決書維持了原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關於請求處理馮*軍方**夫婦尋釁滋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治安案件的函》的郵寄憑證;2.《關於馮*信函報警的回複》(以下簡稱“《回複》”);3.《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公[新]決字[2024]第**號);4.新開人調協字[2023](012號)《人民調解協議書》;5.嶽縣政複決字[2023]第**號《行政複議決定書》;6.(2024)湘0681行初**號判決書;7.(2025)湘06行終**號判決書。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嶽陽縣公安局在本案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前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申請人馮*與馮*軍兩家之間共用明排水溝,馮*軍認為馮*家所排汙水汙物影響到其一家的生活環境,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馮*軍堵塞排汙管出口,這屬於兩家的鄰裏民事糾紛,不構成“尋釁滋事”。而一般違法行為的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實施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至於申請人所提出的要對堵塞排水管,故意損毀他人財物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對馮*軍夫婦以尋釁滋事、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本案涉及的申請人馮*家排水管道被馮*軍、方**夫婦堵塞一事本質上屬於鄰裏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法院判決書及前期調查事實可知,新開派出所已就此事多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嶽縣公(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現查明部分:“馮*軍使用木頭裹著布堵塞了馮*家的衛生間排汙管道,並使用木板將排水溝蓋住。”公安認定部分:“本案係鄰裏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即,在調解無果的前提下,嶽陽縣公安局作出了嶽縣公(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馮*軍堵塞馮*家排汙管道一事進行了認定並結合打架糾紛作出了處罰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對重複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被申請人縣公安局案涉事項已進行了處理,也曾多次告知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侵害方排除妨害並賠償損失,並於《回複》中再次告知申請人在排水管問題已解決的情況下仍可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對於已依法處理完畢的事項,告知當事人並向其釋明其他救濟途徑,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而非不作為。

  2023年9月7日,在新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馮*父母與馮*軍夫妻達成新開人調協字[2023](012號)《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已對下水管道事宜達成一致。本府在此釋明,《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若馮*軍夫婦違反《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協議書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嶽陽縣公安局已經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馮*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