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6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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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集鎮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方立軍,主任。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1月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並要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5年9月20日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麻塘洞庭村集體土地出租報批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複》(土地主管部門)。注:2011年11月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麻塘鎮政府簽訂《**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麻塘洞庭村43畝集體農用地用於文旅項目建設。”

  2025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答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答複書》中稱《土地租賃申請》不符合信息公開條例認定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同時稱**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在申報過程中沒有通過上級相關部門的審核,中途終止。申請人認為雖然《土地租賃申請》由第三方製作,但該信息屬於被申請人在履職過程中獲取和保存的信息,應屬於政府信息。

  綜上,請求撤銷《答複書》並要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關於被答複人於2025年9月20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政府信息事項,答複人已經於2025年10月11日向其作出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書麵答複,答複的內容合法合規。

  對於被申請人向答複人申請公開的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這一申請書,係作為建設單位的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單獨製作並向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提交的一項土地租賃申請材料,該材料既非答複人製作,建設單位也未向答複人遞交,答複人不存在此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兩款法律規定向被答複人回複,既告知了該信息非政府製作的信息又告知其答複人無此信息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答複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9月20日申請人聶**通過嶽陽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申請“麻塘洞庭村集體土地報批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複》(土地主管部門)。注:2011年11月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麻塘鎮政府簽訂《**大型旅遊結合項目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麻塘洞庭村43畝集體農用地用於文旅項目”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麻塘街道辦)於2025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申請的《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不屬於政府信息,其他四項信息不存在。申請人對此不服,於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人本次共向麻塘街道辦申請公開了五項信息,其中《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複》(土地主管部門)四項內容屬於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公開範疇,經麻塘街道辦與縣自然資源局對接,因該項目因未通過審核終止,該四項內容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案涉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由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製作,信息的掌握單位為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和土地所在地村集體,該項信息內容非麻塘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麻塘街道辦按照信息內容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五項信息分類進行了處理並告知了申請人事實和理由,並無不當。

  綜上,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