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8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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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申請人趙*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作出的《關於趙*來信反映嶽陽縣原中心市場“成*樓”違法強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樓”項目中涉嫌違規建設相關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11月30日通過網上複議平台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趙*於2025年9月13日通過“廳長信箱”渠道以嶽陽縣人民政府、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湖南**技術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湖南**建築有限公司為被投訴人向湖南省住房和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反映嶽陽縣中心市場“成*樓”違法強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樓”項目中涉嫌違規建設問題。省住建廳於2025年10月11日交辦給嶽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於2025年10月14日交由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辦理,縣住建局於10月25日作出《關於趙*來信反映嶽陽縣原中心市場“成*樓”違法強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樓”項目中涉嫌違規建設相關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可向嶽陽縣信訪局書麵提出複查申請。11月16日,申請人趙*就該《答複》向縣信訪局提出複查申請,嶽陽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委員會於11月26日作出《趙*信訪事項複查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如對縣住建局作出的《答複》所涉原行政行為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趙*遂於11月30日就原《答複》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對信訪的定義,信訪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活動。同時在省住建局的交辦函也中提到“辦理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信訪人的隱私及合法權益,在規定時限內回複信訪人”“給信訪人的答複意見”即,趙*的此次投訴屬於信訪行為。信訪製度是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相互獨立、互相分離的權利救濟製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信訪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關於趙*來信反映嶽陽縣原中心市場“成*樓”違法強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樓”項目涉嫌違規建設相關問題的答複》屬於信訪答複,信訪答複的救濟途徑為《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申請人如對嶽陽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委員會作出的《趙*信訪事項複查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不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的規定尋求救濟。

  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趙*的複議申請。

  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