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8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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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赫**。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赫**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是否辦結一事不服,於2025年12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貴單位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關於舉報辦結並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赫**稱,事實與理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05月17日在淘寶店鋪“**”購買的苗濟康蛇毒鎮痛貼,購買後發現案涉產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申請認為第三人銷售的涉案產品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收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後申請人於2025年08月19日通過掛號信形式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距離今日2025年11月20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答複。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綜上,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並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複議法》,請求貴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且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請貴單位妥善安排申請人閱卷。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5年8月26日接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書,反映在淘寶店鋪“**”購買到苗濟康蛇毒鎮痛貼未標注說明書的修訂日期(編製日期)屬於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9月12日通過微信方式書麵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並已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赫**於2025年5月17日在網購平台購買了由嶽陽縣**食品商行開設的店鋪**店購買了蛇毒鎮痛貼,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未標注說明書的修訂日期(編製日期),於2025年8月19日通過郵寄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於8月21日簽收,2025年9月19日,被申請人通過天假申請人微信,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舉報事項作出告知不服,於2025年12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9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及其快遞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購買記錄截圖、快遞照片快遞物流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赫**微信截圖;2.回複函;3.列入經營異常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8月1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掛號信,被申請人於8月21日簽收,並於9月19日通過申請人手機號添加微信向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通過微信內容可知,該微信確屬申請人本人,故被申請人已經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赫**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赫**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