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優發〔2023〕12號
嶽陽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經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同意,現將《嶽陽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嶽陽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6月12日
嶽陽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有關要求,拓寬營商環境監督渠道,爭創一流營商環境,特製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將市場主體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積極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監督,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製,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提升嶽陽縣營商環境軟實力和競爭力。
二、組織機構
成立嶽陽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童勳海同誌擔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李櫻同誌擔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優化辦,負責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日常工作。
三、重點任務
(一)建立營商環境監測點
1.設置監測點及數量。對標營商環境評價體係,設置15個營商環境監測點,主要設置在園區重點企業、鄉鎮屬地企業、個體工商行業、政務服務場所、行業商會協會、第三方機構等區域,對營商環境狀況進行全麵監測。
2.監測點設置條件。
(1)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具有良好社會聲譽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第三方機構。
(2)為企業、群眾提供政務服務的辦事大廳、便民中心。
(3)依法履職、主動服務、公正自律的行業商會協會。
3.監測點確定方式。由社會各界推薦或自薦,經縣工信局、縣工商聯、嶽陽高新技術園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進行初審,縣優化辦進行複審,最後由縣優化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發布。
4.建立監測台賬。明確專人擔任聯絡員,如實記錄監測情況,采用文字記錄、音像實錄、微信傳輸等方式向縣優化辦提供信息,定期報告監測情況。
5.綜合評估監測信息。縣優化辦對收集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評估,形成結論報告,對依法、規範、高效的行政行為給予通報表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及時協調相關部門查處。
6.監測點工作職責
(1)對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等到監測點企業執行公務,或監測點企業到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等辦理相關事項的情況進行監測。重點對涉企檢查、審批、收費、處罰、服務、保障等方麵情況及執行《優化營商環境“八個嚴禁”》情況實時監控。
(2)積極參加縣優化辦組織的營商環境滿意度測評等各項活動,客觀公正地評價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情況。
(3)積極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製度。
(4)每季度收集一次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或提出意見,並及時報縣優化辦。
(二)選聘營商環境監督員
1.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的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高。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法、違規和違紀等不良記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
(2)社會責任感強。關心支持嶽陽縣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願意承擔營商環境監督員職責,善於發現問題,主動提出意見建議。
(3)個人素養好。熟悉了解營商環境政策法規和營商環境建設領域有關情況,為人正直、誠實守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態度積極。
(4)身體狀況優。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備開展監督工作的身體條件。
2.營商環境監督員構成範圍
(1)企業代表。主要從企業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主辦人員中選聘,企業中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優先選聘。
(2)行業協會商會代表。主要從各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員中選聘。
(3)個體工商戶代表。主要從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中選聘。
(4)監督代表。主要從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選聘。
(5)社會代表。主要從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中選聘。
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納入失信人黑名單,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監督員的人員,不得選聘。
3.營商環境監督員選聘方式及數量
(1)組織推薦。自薦或由縣人大、政協、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民主黨派等有關單位向縣優化辦推薦。
(2)確定人選。縣優化辦收到推薦資料後,報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經審查合格後選聘。
(3)組織培訓。縣優化辦針對選聘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經培訓後開展工作,營商環境監督員為義務監督,不享受任何報酬。
此次在全縣選聘10名縣營商環境監督員。
4.營商環境監督員工作職責
(1)對各單位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法規和中央、省、市、縣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
(2)對全縣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工作效率、紀律作風等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優化營商環境“八個嚴禁”》,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有權亮明身份予以勸阻和舉報。
(3)監督相關單位在政策兌現、公平競爭、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公正司法、守信踐諾、要素保障、政商關係等方麵的情況,並向縣紀委監委提供公職人員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4)跟蹤了解企業、群眾在辦事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開展優化營商環境調研,收集、反映企業和群眾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參加縣優化辦組織的各項活動。
(6)積極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政策、法律以及相關製度、措施,發揮聯係市場主體的橋梁紐帶作用。
5.營商環境監督員工作方式
(1)可以對窗口服務單位進行現場實時監督。
(2)可以向相關單位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3)可以查閱有關單位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文件資料。
(4)可以就營商環境問題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質詢。
(5)可以申請參加營商環境專題調研、座談、評議、監督、檢查等活動。
營商環境監督員持證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相關單位要自覺接受、支持配合、認真答複。
6.營商環境監督員紀律規定
(1)正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假公濟私,謀取或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
(2)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與營商環境監督員身份相關的吃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娛樂活動。
(3)營商環境監督員對司法、執法、執紀案件沒有調查權、檢查權、處理權。
(4)遵守保密製度,營商環境監督員向縣優化辦反映舉報的問題,非經允許不得泄露擴散、公開發表、接受采訪。
(5)縣優化辦對違反規定的營商環境監督員及時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告誡直至除名,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工作機製
(一)建立常態化監督機製。營商環境監督員結合自己的工作性質,采取明察暗訪、現場監督等方式,開展日常監督;參加縣優化辦組織的專項監督和評議;受縣優化辦委托開展重點監督。
(二)建立信息報送機製。營商環境監督員在開展工作的同時,及時發現和歸納總結監督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建議,掌握相關情況後及時向縣優化辦反饋,發現重大問題第一時間報告。營商環境監測點在實時監測的同時,及時向縣優化辦報送監測情況。各監測點、監督員每季度至少向縣優化辦反映1條以上的問題信息,每年至少提供2條以上有價值的工作建議。
(三)建立聯席會議機製。建立監督員聯席會議製度,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根據確定的會議主題,邀請相關營商環境監督員參加,相關單位根據會議內容列席會議。
(四)建立問題交辦機製。縣優化辦對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反映的問題進行研究、轉辦、交辦、督辦,並向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反饋問題解決情況。對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日常提出的營商環境建議和企業集中訴求,由縣優化辦整理成任務清單,以交辦單的形式交由有關單位辦理,限期辦結。
(五)建立共商共建機製。在製定、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製度、措施中,各單位要主動與相關營商環境監督員進行溝通會商,對營商環境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要仔細研究、整理歸納,對未采納的意見應作出說明。
(六)建立動態退出機製。監測點、監督員采取聘任製與動態調整製相結合。一般情況下,監測點、監督員聘期為2年,屆滿自然退出。但對不履行監測點、監督員義務,半年內沒有反映營商環境問題或提出意見建議的,二次以上不參加縣優化辦組織集體活動的,由縣優化辦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退出;對以監測點、監督員的名義謀取私利,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參與實施犯罪活動等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直接取消監督員資格。
四、實施步驟
1.推薦遴選階段(2023年6月12日至7月15日)
製定實施方案,分配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推薦任務,廣泛宣傳發動,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全麵推薦,組織相關單位審核把關,報縣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領導小組審定,遴選出一批的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營商環境監測點和責任意識強、工作水平高的監督員。在7月底前為營商環境監測點授牌、為營商環境監督員頒發證書。
2.組織實施階段(2023年7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
營商環境監測點對全縣營商環境狀況開展全麵監測,定期報送監測信息,營商環境監督員根據職責依法對相關單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報送監督情況。縣優化辦及時對報送監測信息和監督情況組織分析研究、交辦督辦,協調相關單位辦理意見建議,通過社會監督手段倒逼全縣各單位進一步高效履職、依法行政、轉變作風,推動縣域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3.總結評估階段(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
縣優化辦組織對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建設工作進行全麵總結,綜合分析評估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工作成效,梳理工作運行中的問題不足,總結經驗,優化機製,彌補不足,讓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充分發揮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積極組織推薦。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推薦工作,廣泛宣傳發動,認真組織推薦,嚴格審核把關,既要完成推薦任務,又要確保推薦質量。
(二)加強部門配合。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開展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檔資料,接受問詢,並及時進行整改落實。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擾營商環境監督員履行職責,對拒不接受監督或打擊報複的嚴肅處理。
(三)強化監測效果。縣優化辦要加強對營商環境監督員的業務指導,做好日常服務和保障工作,及時對營商環境監測點、監督員反映的問題進行交辦督辦、跟蹤問效,並及時反饋問題解決情況。對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規的,要及時向縣紀監委移交問題線索。
(四)規範監督行為。營商環境監督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對監督調查及受委托事項予以保密;不得以營商環境監督員身份從事與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或者為個人及企業謀取私利;未經縣優化辦書麵授權同意,不得公開使用監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