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4-03-19
打好科技創新攻堅仗:湖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來源:縣科技局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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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發揮示範帶動效應,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和孵化體係,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台。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台。眾創空間從產業領域、孵化條件、服務內容等方麵分為綜合型眾創空間和專業型眾創空間。

  第四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雙創戰略,積極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係,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創業帶動就業,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五條  湖南省省級孵化器實行認定製管理,眾創空間實行備案製管理。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省直管試點縣內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納入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係和孵化服務機製,無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機構在湖南境內實際注冊並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麵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麵積(含公共服務麵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並有不少於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8%;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谘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3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1.5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6家以上。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場地麵積不低於4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於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1家,累計畢業企業5家以上,其它條件與綜合孵化器保持不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兩年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並、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湘南湘西地區等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孵化場地麵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綜合型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湖南省內注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已實際開展運營滿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運營管理製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製等;

  4.擁有可自主支配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麵積不低於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於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麵積不低於眾創空間總麵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於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於5家;

  6.每年有不少於2個典型孵化案例;

  7.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以上具備專業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以上專兼職導師(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谘詢專家等),形成規範化服務流程;

  8.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能力,每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於2家;

  9.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信息谘詢、創業輔導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於5場次。

  第十二條  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能夠緊密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可按專業型眾創空間進行備案管理。專業型眾創空間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於8家,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不低於3家,創新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於3場次,其它條件與綜合型眾創空間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於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和主要研發、辦公場地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監管


  第十四條  省級孵化器認定基本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和實地考察。審查通過後,向省科技廳出具書麵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立項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以省科技廳文件形式認定為省級孵化器。

  第十五條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基本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評審、核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書麵推薦到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組織隨機抽查後,對合格機構予以發文備案。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範統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其它孵化載體均不能重複計算麵積。

  第十七條  省級孵化器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麵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後,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申請。省科技廳審核確認後,批複相關變更結果。

  省級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麵積範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變化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考察和審核確認,並將變更情況向省科技廳行文備案。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對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進行動態管理。對評價優秀、運營高效、發展良好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符合相關政策條件前提下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並納入省科技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優先支持範疇。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連續2次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九條  在申報、評審、實施、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存在徇私舞弊或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製,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隊伍建設,打造專業化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鼓勵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參照國家級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標準建設,樹立行業引領示範。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麵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應依托高新區等創新載體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實現本地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全省孵化行業的規範管理,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建立麵向孵化器(眾創空間)從業人員、在孵企業及創業者、導師的多層次孵化培訓體係,促進孵化器、眾創空間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提升孵化績效。

  第二十七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製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