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43號)和《科技部關於印發<創新型縣(市)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農〔2018〕130號)有關精神,強化科技與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有效對接,打造各具特色的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的示範引領高地,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於2019年11月8日印發出台《湖南省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實施辦法(試行)》(湘科發〔2019〕113號),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從試行情況看,該文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全麵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深化創新型省份建設,深入推進“七大計劃”的工作要求。因此,在保持主要內容框架不變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微調,形成了《湖南省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實施辦法》(湘科發〔2022〕3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到2025年,全省建成30個左右創新型縣(市、區),形成一批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特色明顯、創新創業環境優良、創新輻射引領作用強、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城鄉融合發展的創新驅動發展標杆,構建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新格局。《實施辦法》分為五大部分二十五條,含二個附件: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創新型縣(市、區)的內涵和目標任務。
第二部分建設原則。明確創新型縣(市、區)的建設原則,包括創新驅動、統籌布局、地方主體、分類指導。
第三部分建設任務。明確創新型縣(市、區)的主要建設任務,包括推動創新創業政策落地、促進創新創業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主導產業創新發展、推進科技創新為民惠民、強化科技創新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麵創新體製機製。
第四部分申報流程。明確創新型縣(市、區)的申報主體、條件和程序。
第五部分組織管理。明確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工作相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
三、幾處具體修改
《實施辦法》與原《湖南省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實施辦法(試行)》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麵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導語中增加了“全麵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
二是將第十一條“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精準扶貧的支撐作用,深入實施科技扶貧‘百千萬’工程和科技助力鄉村振興工程”修改為“深入實施科技支撐鄉村振興行動,紮實推進科技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
三是將第二十一條“每年4月底前,縣(市、區)政府將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報告經所在市州科技局審核後報送省科學技術廳”修改為“每年3月底前,縣(市、區)政府將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報告經所在市州科技局審核後報送省科學技術廳。
四是增加第二十五條,明確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