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青年誌願者協會章程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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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協會概況

第一條嶽陽縣青-誌願者協會(yueya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YV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誌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帶頭倡樹時代新風氣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縣性的社會團體,負責對全縣各類青-誌願服務活動進行總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屬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以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尊重參與者的意願,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整合社會公益資源;利用現有的資源開展助學、助殘、助老、環境保護工作,從事有利於國家、社會的公益活動;為社會和諧發展和全麵進步做出貢獻。通過凝聚青-誌願者隊伍,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培養廣大群眾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助推嶽陽縣創建全國文明縣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完善社會保障服務體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建成美麗幸福嶽陽縣貢獻青春力量。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共青團嶽陽縣委、嶽陽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點在共青團嶽陽縣委辦公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縣域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倡導青-誌願者的奉獻精神,培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健康發展;

(三)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環境保護、幫孤助殘、支教掃盲、搶險救災以及社會大型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誌願服務;

(四)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誌願服務;

(五)規劃、組織全縣青-誌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縣各級、各類青-誌願者組織開展工作,促進青-誌願服務體係的建立和完善;

(六)對青-誌願者進行招募、培訓、表彰、獎勵;

(七)開展與各地青-誌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製度。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身體健康,有從事誌願服務的能力和熱情,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登記注冊;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研究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八)討論和決定協會-度工作方針、計劃和任務;

(九)聘請協會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常工作,組織實施-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不向會員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