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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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政辦發〔202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規範製定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複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及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辦公室、法製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製定規範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製定規範性文件。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由縣人民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

  第二章  文件起草

  第五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由縣人民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製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第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製定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製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分析和論證,並撰寫起草說明。

  第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谘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征求市場主體、工商聯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

  (二)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已納入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九條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第十條  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谘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三章  文件審查

  第十一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初稿在履行征求意見等法定程序後,須經起草部門法製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縣政府審查決定。

  對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初審,並將送審稿、起草說明和初審意見等材料送縣市場監管局審查,縣市場監管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涉及重大、複雜政策措施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縣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製定依據等材料(附電子文本)徑送縣政府辦公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範且確有必要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移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提請合法性審查,應當向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及製定依據;

  (二)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含意見采納表或采納說明);

  (三)本部門法製機構審核意見;

  (四)本部門負責人討論意見;

  (五)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就製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麵審查,並向縣人民政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

  縣司法局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為10個工作日,但需要補充資料或協助審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縣司法局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製定機關不具有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製定該規範性文件;

  (二)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序;

  (三)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六條  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由本部門起草機構、辦公室及法製機構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七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製定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提交本部門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八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由縣司法局登記、編製登記號,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登記,須將規範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一式兩份(附電子文本)徑送縣司法局。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縣司法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縣司法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縣司法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製登記號,並出具《規範性文件登記通知書》,但是,對主體資格、製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並出具《規範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本部門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文件及時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布。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公布。

  第二十條  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於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五章  評估和清理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文末標注施行日期、有效期。

  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因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最長不得超過10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專用於確認現有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性、廢止原有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製度實施等的規範性文件長期有效。

  起草單位應當於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重新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製度。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範性文件。

  修改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製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縣人民政府。需要對縣政府規範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縣司法局會同文件起草單位擬訂解釋草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與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縣司法局可以就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複谘詢。

  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解釋與答複由製定機關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經縣人民政府同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按照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

  縣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於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並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徑送縣司法局備案;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的通知》(嶽縣政發〔2014〕11號)同時廢止。

  (此頁無正文)



抄送: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