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18-1425245
  • 統一登記號:YYDR-2018-01004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18-05-09
  • 信息時效期:2023-05-0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18〕4號
嶽陽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法製辦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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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1004

 

 

 

 

 

 

嶽縣政辦發〔2018〕4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麻塘辦事處(籌),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9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

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9印發


嶽陽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現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使用,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市下達以及縣財政安排的,用於我縣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政策補貼等方麵,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門、項目申報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

(一)科學申報、合理安排;

(二)加強整合、專項管理;

(三)注重績效、強化監督。

第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內容:貫徹執行財政專項資金的各項規章製度;科學申報、依法籌集、分配、撥付、整合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做好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決算、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等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

第六條  縣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實行申報評審製度,並按下列程序進行:各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編製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編製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向中央、省、市爭取的財政專項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編製申報方案,申報的項目應堅持整合優先用於全縣中心工作和重點社會事業,盡可能整合後普惠安排。結合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優先申報應由縣級安排的重點社會事業發展項目,爭取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應根據工作需要本著方便整合的原則申報。需經縣發改、財政部門聯合申報的項目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建立項目庫,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擇優申報,由縣政府辦協管副主任組織相關人員會商提出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定後上報。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  縣本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經審定批準後,必須嚴格執行,由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用款計劃嚴格按進度及時、足額予以撥付。中央、省、市的專項資金下達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政策與全縣中心工作需要會同縣政府辦協管副主任提出資金整合和使用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審核,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定期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及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

第十條  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招投標時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要參與監督,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按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執行。發改部門安排的中央、省、市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計劃,由縣發改部門或縣發改部門與項目主管部門聯合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定期向縣發改部門報送工程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依法由相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並辦理資產交付和國有資產登記手續。對投資規模較大、建設期較長的項目,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對安排用於個人和家庭補助的專項資金,一般應委托金融機構以“一卡通”的支付方式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製度的規定,不得用於彌補本單位經費不足;不得用於罰款、捐贈讚助、對外投資等國家規定範圍外的其他支出,不得套取、挪用、截留。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財政、發改等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部門應互相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規性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實行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並進行績效評價,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完畢的上級專項資金予以收回;審計機關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全程審計監督;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種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行為進行查處;發改部門負責對財政投資的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的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在項目完成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後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七條  實行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問責製度。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追回違規使用的資金,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嶽縣政辦發〔2010〕17號,2016年12月26日重新公布)同時廢止,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