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0-1721667
  • 統一登記號:YYDR—2020—00011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0-06-28
  • 信息時效期:2025-06-27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通〔2020〕9號
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的通告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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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0—00011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0〕9號

為切實加強大氣汙染防治,提升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城區、城鄉居民區、交通幹線附近等區域全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行為(以下簡稱“露天禁燒工作”)。

二、本通告所稱秸稈,是指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類、豆類、瓜類、果類、甘蔗和其他農作物在收獲籽實後的剩餘物質。本通告所稱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雜草、樹枝、落葉以及其他可燃燒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如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

三、縣城區範圍內露天禁燒工作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縣城區範圍外露天禁燒工作,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各村(居)委會是各自轄區範圍內、單位院落露天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做好勸導、教育、巡查、監管、配合部門執法等工作。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的,由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因露天焚燒秸稈或垃圾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及個人應對露天焚燒秸稈或垃圾行為應進行勸阻、製止。對不聽勸阻,幹擾和阻礙執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打擊,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廣大市民要積極參與監督和舉報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的環境違法行為。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投訴電話:0730-7635359,縣農業農村局投訴電話:0730-7621758。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解讀:《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