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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1 |
嶽縣政辦發〔2021〕3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公布《嶽陽縣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積極推進政府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根據國務院、省、市工作部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嶽陽縣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予以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嶽陽縣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將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嶽陽縣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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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政層級 |
事項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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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 層級 |
索要 單位 |
開具 單位 |
省部級 |
市級 |
縣級 |
鄉級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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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微企業認定 證明 |
中小微工業企業 劃型認定 |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第四條第二款: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國務院決定 |
縣工信局 |
中小微工業企業 |
√ |
行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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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 證明材料 |
教師資格 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10號)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
國務院決定 |
縣教體局 |
學校或教 育機構、公安機關、工作或居住地基層組織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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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師進修證明 |
醫師執業證書變更執業範圍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係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
部門 規章 |
縣衛生 健康局 |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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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水行政許可手續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
行政 法規 |
縣水利局 |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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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辦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水行政許可手續 |
1.《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並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2.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資[1995]457號發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八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應當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單位編製提出占用補償方案,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定後,由管轄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 |
行政 法規 |
縣水利局 |
涉及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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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辦理洪水影響評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水行政許可)手續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六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三)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
行政 法規 |
縣水利局 |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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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主體 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第四十七條“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8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修正)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三)經營場所證明; |
行政 法規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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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 保險的 證明材料 |
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 |
部門 規章 |
縣應急 管理局 |
人社部門或保險公司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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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居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 證明 |
居民申請社會救助時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財產情況, 並承諾 真實有效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2.《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第十條: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應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簽字確認。 |
行政 法規 部委 文件 |
縣民政局 |
鄉鎮、村(居)委會出具 |
√ |
行政 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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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經濟困難證明 |
辦理法律援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
行政 法規 |
縣法律援助 中心 |
鄉鎮、村(居)委會出具 |
√ |
行政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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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健康證明 |
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條: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
地方性 法規 |
縣農業局 |
縣級以上衛生部門體檢機構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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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肉品品質檢驗資格證明 |
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條: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
地方性 法規 |
縣農業局 |
省生豬屠宰協會考核機構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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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技術資格證明 |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6年 第5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一)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複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複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曆(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複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複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五)品種審定證書複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複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證明;(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複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
部門 規章 |
縣農業局 |
縣級以上相關職能管理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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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技術資質證明 |
農藥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7年 第5號《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三)經營人員的學曆或者培訓證明;(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麵積、平麵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五)計算機管理係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六)有關管理製度目錄及文本;(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
部門 規章 |
縣農業局 |
縣級以上相關培訓管理機構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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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或船隻停放場所的產權證明 資料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審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相關職能單位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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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業具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條件的社保證明、勞動合同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審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人社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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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設施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
關閉、閑置、拆除 城市環衛 設施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市容環衛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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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
關閉、閑置、拆除 城市環衛 設施許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二) 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市容環衛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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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納場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證明 |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麵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製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申請 單位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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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
部門 規章 |
縣城管局 |
交通 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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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
客運站 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客運站經驗收合格(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製度,包括服務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製,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以下統稱違禁物品)查堵、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製度。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承諾已具備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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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運站經驗收合格 |
客運站 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客運站經驗收合格(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製度,包括服務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製,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以下統稱違禁物品)查堵、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製度。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承諾已具備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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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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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製度 |
客運站 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客運站經驗收合格(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製度,包括服務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製,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以下統稱違禁物品)查堵、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製度。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承諾已具備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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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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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
道路旅客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7月2日經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四)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包括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技術等級,聘用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二)承諾在投入運營前,與起訖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農村道路客運班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不作此端的進站承諾);(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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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 複印件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公安 交通 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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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
道路旅客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7月2日經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四)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包括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技術等級,聘用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二)承諾在投入運營前,與起訖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農村道路客運班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不作此端的進站承諾);(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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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進站 承諾書 |
道路旅客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7月2日經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三)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四)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包括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技術等級,聘用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二)承諾在投入運營前,與起訖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農村道路客運班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不作此端的進站承諾);(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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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
部門 規章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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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公安 交通 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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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公安 交通 部門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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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 合格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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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
機動車 維修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製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備案 申請人 |
√ |
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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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聘用技術人員身份證明、必要的設備 設施明細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備案 申請人 |
√ |
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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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環境保護措施的 證明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 |
√ |
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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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企業法人資格、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 委托書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製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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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
行政 法規 |
嶽陽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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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投入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證明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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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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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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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公安 交通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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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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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
行政 法規 |
縣交通 運輸局 |
行政 許可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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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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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