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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2—00002 |
嶽縣政發〔2022〕3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嚴格耕地用途管製穩定糧食生產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嚴格耕地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嚴格耕地用途管製,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明電〔2020〕44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製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湘自資發〔2021〕10 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21〕6號)、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動態監測扣減凍結補充耕地指標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自資辦發〔2021〕19 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製各類建設項目占用耕地
(一)從嚴控製占用耕地。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新(改、擴)建的農村道路、農村灌溉設施、設施農業,除農田綜合整治項目外,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應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新(改、擴)建的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當地村莊規劃,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應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農村建房“八不準”有關規定,從嚴規範農村村(居)民建房行為。(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
(二)從嚴規範用地程序。農村道路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交通運輸部門備案;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涉及農用地的,報縣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村灌溉設施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水利部門審查或備案;設施農業用地,由生產經營者提出用地選址意向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後依法簽訂用地協議,再持用地協議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將備案信息匯交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
二、全麵推行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製度
(三)建立鄉鎮耕地“占補平衡”製度。由縣級及縣級以上部門實施、占用耕地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由鄉鎮及鄉鎮以下單位實施、占用耕地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級耕地“占補平衡”製度,縣自然資源部門要給予業務指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設立各鄉鎮耕地儲備指標庫。新立項耕地開發項目和新增耕地整改項目通過了自然資源部監管入庫所形成的耕地指標,按15%的比例提留計入給相關鄉鎮的耕地儲備指標庫。將省國土調查在線監管係統、自然資源部耕地衛片監測係統扣減凍結我縣的指標,按責任分解到鄉鎮,對相關鄉鎮耕地儲備指標庫的指標作相應扣減凍結。已按期整改到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縣自然資源部門解凍解扣。鄉鎮耕地儲備指標庫為零或負數的,縣自然資源部門要暫停辦理相關鄉鎮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農用地轉用手續。年末,鄉鎮耕地儲備指標庫指標為負數的,縣財政局在結算時,按開墾費的標準,扣減對相關鄉鎮的撥付經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
(四)實行鄉鎮耕地年度“進出平衡”。一般耕地轉變為其他農用地或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同等數量與等級予以補充,實施“進出平衡”。國辦發〔2020〕44號文件印發之後,永久基本農田被違規用於林果業(含油茶林業、中藥材種植業、花卉苗木種植業、人工草皮種植業,下同)或被違規用於挖塘養魚、非法取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相關違規主體限期予以原地恢複,違規主體滅失或下落不明的,或客觀上違規主體暫不具備原地恢複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先行原地恢複;一般耕地“非糧化”的,原則上要在原地恢複,耕作層被破壞確難以恢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進出平衡”異地補充。平原地區的耕地被用於林果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相關業主將其林果業逐步退出,恢複耕地屬性。(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
三、實施耕地用途管製,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五)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綜合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占比、水稻畝產量等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範通則標準。(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
(六)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禁止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要優先用於種植糧食作物,特別是水稻生產,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範圍,現狀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現狀,也可以結合國家和地方種糧補貼有關政策引導向種植糧食作物調整。一般耕地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充分利用冬閑季節發展油菜、蔬菜、綠肥生產,提升地力。在優先滿足糧食和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基礎上,適度用於非食用農產品生產,對市場明顯過剩的非食用農產品,要加以引導,防止無序發展。對嚴格管控區和天水田、高岸田、礦區滲漏田等不適合發展水稻生產的區域,要優先發展旱雜糧、飼草和工業用糧等大口徑糧食,確保糧食種植麵積相對穩定。(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縣農業農村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
(七)加強新增耕地全程管護。嚴格執行嶽縣政辦函〔2021〕37號文件有關規定,新立項的新增耕地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全程參與監管,項目驗收入庫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後續耕種管護工作。新增耕地開發項目和增減掛鉤耕地項目形成的耕地,不得永久性建設占用,不得用於林果業種植。新增耕地開發整改項目已移交鄉鎮實施後續耕種管護但“非糧化”“非農化”的,由管護單位按開墾費的標準向縣財政繳納土地複墾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
(八)強化水稻生產功能區監管。不得擅自調整水稻生產功能區,不得違規在水稻生產功能區內建設種植和養殖設施,不得違規將水稻生產功能區納入退耕還林還草範圍,不得在水稻生產功能區內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確保全縣54.83萬畝水稻生產功能區麵積底線不突破。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本鄉鎮水稻生產功能區落實到地塊,保障水稻種植麵積;將水稻生產功能區地塊和農業基礎設施管護責任落實到經營主體,督促和指導其加強管護,引導水稻生產功能區至少生產一季水稻。種植非糧作物的要在一季後能夠恢複水稻生產。(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村(居)民小組)
四、從嚴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
(九)壓實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耕地保護底線目標、耕地恢複目標和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負總責。
(十)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對所有新增“非農化”“非糧化”等違法占用耕地行為,實行分級全立案、一案雙查。對2020年7月3日後仍頂風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堅決遏製、“零容忍”。對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文件印發後的增量“非農化”“非糧化”問題,發現一起、製止一起、查處一起,複耕一處。其他各類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違法行為,堅決露頭就打,嚴格快速查處。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一般耕地10畝以上,造成耕作層嚴重破壞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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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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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