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4-2204687
  • 統一登記號:YYDR—2024—01004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4-06-28
  • 信息時效期:2029-06-2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4〕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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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4—01004

 



 嶽縣政辦發〔2024〕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保障縣級儲備糧安全,增強應對自然災害和市場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縣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動用、財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縣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縣級儲備糧包括原糧和成品糧。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市場配置、優儲安全、滿足需求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動用權屬於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六條  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地方儲備糧總量計劃。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正常損耗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政性資金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縣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級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嶽陽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購置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質量檢驗儀器設備,除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批準外,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者擅自處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縣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縣級儲備糧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根據上級政策和實際情況做調整。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不低於7天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規模。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製定並下達,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抄送縣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按計劃均衡輪換製度。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入庫年限及市場行情於年底向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書麵提出下一年度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意見,經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批準同意後,下達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按照計劃實施,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保證總規模數量全部到位。

  原則上采取同品種等量輪換,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輪換品種,承儲企業應當向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糧食和儲備部門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同意後方可實施,不得發生數量、價差虧損,因變更品種發生的輪換盈虧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輪換結束後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對輪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驗收。早秈稻輪換入庫最遲驗收期為當年9月30日,中晚秈稻(含優質中晚秈稻)和成品糧輪換入庫最遲驗收期為當年12月31日。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必需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糧情的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信息平台對接的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具備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條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成品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倉儲規模、符合成品糧儲存的低溫、準低溫倉房等條件。

  第十七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承儲企業,並與承儲企業簽訂縣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範和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製度,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技術;

  (二)執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糧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產品,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三)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相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

  (四)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潮等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縣糧食和儲備部門;

  (七)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建立相關台賬。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縣級儲備糧,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四)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黴變;

  (五)以縣級儲備糧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承儲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新糧入庫前,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對擬輪入的空倉進行入庫前空倉驗收和入庫數量確認。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入庫必檢、出庫必檢、在儲糧食抽檢的質量管理製度。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收購的縣級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測,不符合糧食質量要求的,不得入庫。糧食入庫平倉後應當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經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出庫應當對糧食的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暫緩出庫。未經出庫檢驗的,不得出庫銷售;經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出庫銷售。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縣級儲備糧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入庫驗收檢驗和出庫檢驗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承擔。

  被委托的糧食檢驗機構應當現場扡樣,不得由承儲企業送樣檢驗,扡樣方法、程序和扡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地方儲備糧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自糧食銷售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輪換。

  縣級儲備糧儲存年限一般為稻穀不超過3年,縣級儲備糧正常輪換周期原則上稻穀(不含優質稻)為3年、優質稻為1年。成品糧儲備輪換周期一年不少於兩次,輪換時需提前到縣糧食和儲備部門報備。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要,經縣糧食和儲備部門、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等部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規定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糧食,承儲企業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費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五條  縣級成品糧儲備可以結合加工、貿易實行先購後銷、邊購邊銷等方式動態輪換,成品糧儲備實物庫存不得低於承儲計劃。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相關交易憑證、資料應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

  第二十七條  儲存縣級儲備糧的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重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依法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八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管機製,加強市場糧食供求情況監測,適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和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承儲企業實施。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恢複庫存。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損耗、輪換費用等補貼實行定額包幹。輪換、動用價差虧損,由縣財政據實足額補貼,輪換、動用價差收益,上繳縣財政。

  第三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庫貸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參照省級儲備糧收購指導價格向縣農發行申請縣級儲備糧貸款,待入庫到位後,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根據入庫時的實際收購價以及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核定,最終確定入庫成本價,根據核定的入庫成本價確定貸款額度。

  第三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年度所需費用補貼納入當年的縣財政預算,縣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按時將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輪換費用等補貼撥付給縣糧食和儲備部門在縣財政國庫支付的賬號,再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據實足額撥付給承儲企業在農發行的帳戶上。

  第三十八條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損耗,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財政承擔。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違反承儲合同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麵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整改,並報告縣人民政府及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儲備糧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依法行使相應職權。

  第四十一條  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第四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貨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儲合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自主儲糧。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嶽縣政辦發〔2018〕3號)同時廢止。



抄送: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