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4-2227661
  • 統一登記號:YYDR-2024-01006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4-08-15
  • 信息時效期:2026-08-15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4〕10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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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4—01006




  嶽縣政辦發〔2024〕10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優化農村要素資源配置,保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農業農村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政改發〔202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2〕44號)、《嶽陽市農業農村局 嶽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嶽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嶽陽市水利局 嶽陽市林業局 嶽陽市鄉村振興局 嶽陽市供銷合作聯社關於印發〈嶽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嶽農聯〔2023〕33號)等精神,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是指農村的動產、不動產及依附於不動產而產生,依法可進行市場化流轉交易的農村財產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權利主體通過公開市場,將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產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交易的行為。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是指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真實意願且依法自願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受讓方。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製的法人、自然人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均可參與流轉交易。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應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應當征得農村產權共有人的同意。

  除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的農村產權,其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製(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采取聯合出讓(聯合受讓)的,應當簽訂聯合出讓(聯合受讓)協議,明確聯合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並推舉代表辦理聯合出讓(聯合受讓)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市場風險。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

  第七條  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設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設立,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村(居)委會應當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員。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員主要承擔信息收集、現場勘察、聯係農戶等配合工作。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名稱,應當符合湘政辦發〔2022〕44號文件有關規定。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建立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依托縣政務服務大廳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等場所建立,分設交易服務窗口。

  縣鄉間、鄉鄉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實行一體化運營,推動實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鼓勵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轄區沒有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便民服務中心分設交易服務窗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之提供必要便利。

  第八條  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積極對接銀行保險機構,與銀行保險機構共享信息,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抵押合同簽訂、抵押物處置交易業務提供便利。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推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保函(保險),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使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電子保函(保險)並降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電子保函(保險)費用。

  第二章  交易品種及方式

  第九條  法律沒有限製的農村產權均可以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守非金融化、非證券化、非期貨化的底線。現階段的流轉交易品種及方式主要是: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麵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二)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交易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未承包到戶土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的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但流轉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期限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九)其他涉農產權。是指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閑置住宅,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供銷合作社係統的涉農產權、資產處置等,農村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產業項目等涉農產權,可以采取招標、采購、出租、入股、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上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及交易方式,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和農戶委托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以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采購,應當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農地的,應當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第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框架下,結合農村宅基地製度改革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和房屋進場租賃交易。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公開競價(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協議出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製度規定執行。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出讓方選擇招投標交易的,應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拍賣交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成交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示。

  第十三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根據《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農發〔2024〕14號)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意向價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決策程序確定;依法需經資產評估的,原則上交易意向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交易意向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提出申請—審核受理—發布信息—登記意向—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簽訂合同—交易價款結算—交易鑒證—成交公告。

  第十六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程序中,既可以由出讓方先提出出讓申請,也可以由受讓方先提出受讓申請。

  第十七條  出讓方申請出讓農村產權(登記出讓農村產權意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或出讓意向書;

  (二)出讓方身份證明,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證書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原件或照片、掃描件;

  (三)涉及相關權利人優先權的,需提供書麵材料;

  (四)委托辦理流轉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五)標的物的權屬證明,包括標的物權屬證書或權屬來源證明,質(抵)押、查封、扣押等情況說明;

  (六)標的物信息,包括標的物類別、數量、規模、座落(四至)、配套設施、附著物及其它可能影響交易的信息;

  (七)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流轉交易,還應提供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材料,包括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得的行政許可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決策證明材料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八)交易意向價格(限申請出讓農村產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登記受讓農村產權意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或受讓意向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原件或照片、掃描件;

  (三)委托辦理流轉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資質證明);

  (五)交易意向價格(限申請受讓農村產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收到農村產權出讓或受讓申請(意向)後,應當檢查所收到的資料是否齊全。對資料齊全的,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對出讓申請人(受讓申請人)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核實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出讓申請人(受讓申請人),並受理相關出讓(受讓)申請;對審查核實未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出讓申請人(受讓申請人)及未通過的理由。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受理出讓(受讓)申請後,應當在其交易服務場所和互聯網上公開發布出讓(受讓)公告。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對受讓意向人(出讓意向人)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核實通過的,應當及時通知受讓意向人(出讓意向人)和出讓申請人(受讓申請人);對審查核實未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意向人及未通過的理由。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審查出讓或受讓申請材料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的協助調查請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  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審查通過的受讓申請人(受讓意向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指定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確認受讓申請(受讓意向)。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申請(受讓意向)。

  第二十一條  受讓申請人(受讓意向人)人數達到出讓公告的條件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組織出讓申請人(受讓申請人)和受讓意向人(出讓意向人)交易。出讓方、受讓方達成交易合意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出讓方、受讓方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簽訂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立即進行交易合同進行格式審查,確保交易合同格式規範。

  受讓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交付交易金,並將交易服務費等款項交付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指定賬戶。

  第二十二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確認完成交易價款結算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在其交易服務場所和官網發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原始記錄,按照有關檔案法規、標準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並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章  交易雙方的權益保障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製度,製定規範的內部章程、交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糾紛調解、數據和檔案管理、第三方服務行為等規則;應當加強員工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對關鍵業務崗位實施重點監督;應當定期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經營數據和財務報表等數據信息,並建立信息公開披露製度,在其交易服務場所和官網公示交易規則及與交易相關製度、交易品種、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營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分交易品種,擬訂交易格式合同,公布在其交易服務場所和官網。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所製定的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嶽陽市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所公布的收費標準。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對作為出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交易保證金收取和退還,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交易保證金。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加強日常交易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使用,切實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資金違規開展金融活動。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按照嶽政辦發〔2023〕5號文件有關規定,使用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管理係統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將受讓方所交付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意向受讓方。

  交易雙方所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將受讓方所交付的交易保證金衝抵交易金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自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無息轉付出讓方。

  第二十六條  交易雙方在交易合同中選擇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結算交易價款的,應當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布的出讓公告和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價款結算。

  對交易雙方在交易合同中選擇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結算交易價款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收到足額交易金後,應當及時將交易金轉付出讓方指定賬戶。

  第二十七條  出現產權爭議、交易糾紛、不可抗力等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出讓方、受讓方或第三方可以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中止或終止交易申請。中止或終止交易後,交易條件重新具備時,出讓方、受讓方可以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恢複交易的申請。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及時受理和審核關於中止、終止、恢複交易的申請,並在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交易雙方中止、終止和恢複交易,同時發布中止、終止和恢複交易公告。

  無正當理由申請中止或終止交易,給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確認後應當中止交易:

  (一)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二)交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提出中止交易書麵申請的;

  (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中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中止交易的生效法律文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原因消除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及時通知交易雙方,恢複交易。

  第二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確認後應當終止交易:

  (一)交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提出終止交易的書麵申請的;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的生效法律文書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條  交易雙方在達成交易合意後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違約方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生交易糾紛的,有關權利人可以協商追索賠償。造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相關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賠償。

  第三十一條  禁止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直接開展保險、信貸等金融業務,嚴禁開展連續集中競價交易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不得開展為非標債務融資產品提供登記備案服務等具有金融基礎設施屬性的業務。嚴格規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行為,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辦理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成立嶽陽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應製定完善的議事規則、監管程序等工作製度,建立交易激勵懲戒機製,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年度評估製度,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監測,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和容易引發金融風險隱患的行為,每年對當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運行情況開展自查評估。

  縣農業農村局應切實履行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發揮牽頭組織協調作用,承擔會議召集、溝通聯絡、督促落實等日常工作職責,協調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重點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範交易風險,確保交易市場規範運行。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使用權、閑置農房使用權等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流轉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指導和監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農田水利用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等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與本部門、本行業有關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屬地管理工作,應明確內設機構或下設站所具體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協調、指導、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主動接受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根據交易品種接受縣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操縱市場交易價格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農村產權流轉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抄送: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