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43060018113/2023-2261701
  • 統一登記號:YYDR—2021—01010
  • 發布機構:嶽陽縣人民政府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3-11-18
  • 信息時效期:2025-11-1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1〕14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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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10

 

 嶽縣政辦發〔2021〕14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嶽陽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是指鄉鎮開展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以及有關檢查監督等執法活動。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以及對其進行指導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程序合法、廉潔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機構編製部門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管理;提出職權劃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司法局負責製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和行政執法證件換發工作;全麵負責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提出行政執法主體認定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下放行政執法權限,對賦權事項進行指導、協調、監督,並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有關行業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統籌協調、指揮調度,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對集中授權以及有關部門委托下放行政執法權限,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社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宣傳。

  第二章  執法機構

  第六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是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依法依規實行鄉鎮派駐體製的行政執法機構,以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規定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

  第七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按照規定配備與執法工作實際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八條  鄉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考核、擇優選用,並經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第三章  執法權限

  第九條  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職權事項清單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行政執法職權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後,所涉行政執法事項跨鄉鎮的,仍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委托方式下放行政執法權限的,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範圍、期限和雙方責任等。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梳理法律、法規授權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對集中授權以及有關部門委托下放的行政執法權限,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使的執法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下放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職權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鄉鎮人民政府實際承接能力定期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報縣人民政府進行調整。

  第四章  執法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權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四)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五)處理公正、適當。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

  第十六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檢查、調查、核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檢查、調查、核查記錄中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鄉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做好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自覺遵守行政執法工作製度,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政執法機關公信力。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權限、濫用職權;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鄉鎮、本行業的不正當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

  (七)損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執法程序

  第十九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依法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必須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凡行政強製和采用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法製審核的工作人員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守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一條  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請委托行政機關決定和實施。法律、法規授權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對集中授權鄉鎮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報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案件複雜的,經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

  辦案人員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辦案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五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辦理案件時,確需其他鄉鎮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收到協助調查函的鄉鎮應當予以協助,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第二十六條  案件中止調查或終止調查的,應當填寫審批表,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後附卷。

  第二十七條  案件調查終結,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製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同卷宗報法製人員核審。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連同案件材料交由法製審核人員審核。

  第二十九條  案件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法製工作人員負責實施,辦案人員不得作為審核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初次從事案件法製審核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三十條  法製審核人員經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麵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法製審核人員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二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將案件材料、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及審核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一般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經專家論證或評審以後,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執法決定書,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委托行政機關印章。

  第三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采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和當場實施的行政強製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十六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法送達執法文書。

  第三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在案件處理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後,予以結案。

  第三十八條  結案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範有序。

  第六章  執法協同

  第三十九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巡查時發現的案件線索,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處理權限分別進行處理。對於能夠自行作出執法處理的,依法直接作出處理;對於沒有權限不能自行作出處理的,必須立即向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四十條  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應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交辦給相應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給交辦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行政違法行為信息報告製度,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或者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縣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案件性質和處理期限依法進行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及時進行反饋。

  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於舉報的行政違法行為屬實並被依法查處的,相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協調公安、市場監督、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在本轄區的派出機構,依法支持、配合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過程工作中發生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出警,維護正常的行政執法秩序。對相應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四條  鄉鎮受委托開展的行政執法工作,應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監督,相關執法決定文書報委托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建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機製,及時召開聯席會議,交流總結經驗,解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六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納入縣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考評體係。

  第四十七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對行政執法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

           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