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5-2325752
  • 統一登記號:YYDR—2025—01004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5-10-28
  • 信息時效期:2030-10-2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5〕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實施細則》《嶽陽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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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DR—2025—01004

  嶽縣政辦發〔2025〕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實施細則》《嶽陽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實施細則》《嶽陽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2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擬拆遷房屋(以下簡稱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本縣行政區域內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是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住建局、縣公安局和擬拆遷房屋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查擬拆遷房屋的建房用地手續和主體結構、類別、建築麵積,負責核查擬拆遷房屋的房產登記情況和被征拆人持有多處(含外地)房產情況等;組織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對擬拆遷房屋現狀進行攝影、拍照取證。

  縣住建局負責審查擬拆遷房屋的報建情況。

  縣公安局負責審查被征拆人的戶籍信息、遷入時間等。

  擬拆遷房屋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調查核實以下事項:

  一、被征拆人的落戶時間;

  二、被征拆人中的人口遷入情況(含遷入時間、遷入原因);

  三、被征拆人中的人口應遷出未遷出情況(含應遷出理由、未遷出原因);

  四、被征拆人的分戶情況(含分戶後的居住情況);

  五、被征拆人在多處(含外地)建房或持有多處(含外地)房產的情況;

  六、擬拆遷房屋的用途、建成時間;

  七、其他應當調查核實的事項。

  第五條  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申請,同步提交擬征收土地紅線圖。

  二、擬拆遷房屋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核實後,提出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初審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報縣自然資源局。

  三、縣自然資源局經實地核查並綜合各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後,提出擬拆遷房屋合法性複核意見(以下簡稱複核意見)。

  四、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將複核意見公示在被擬拆遷房屋所在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的顯著位置(公示時長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五、複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作為擬拆遷房屋合法性認定結論。公示期間,被征拆人對複核意見有異議的,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複查申請。縣自然資源局經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二次核查後,提出擬拆遷房屋合法性終審意見(以下簡稱終審意見)。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將終審意見公示在被擬拆遷房屋所在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的顯著位置(公示時長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完成後,終審意見作為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拆人對終審意見仍有異議的,依法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及時受理被征拆人所提出的複查申請。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認為難以獨立提出複核意見或終審意見的,可以請求縣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縣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並根據專題會議所形成的一致意見提出複核意見或終審意見。

  第八條  擬拆遷房屋有合法審批手續的,認定為合法房屋。擬拆遷房屋於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且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在征拆過程中視同合法房屋補償,但已由行政執法部門下達文書認定為違法的除外。

  第九條  擬拆遷房屋屬於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按政策規定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的,不得進行合法性審查認定。

  第十條  擬拆遷房屋未被認定為合法房屋,被征拆人和擬拆遷房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視情給予被征拆人適當補貼,但補貼標準不得超過與擬拆遷房屋同等主體結構同等建築麵積建築的當年度造價減去擬拆遷房屋的折舊額:

  一、被征拆人主動拆除擬拆遷房屋並騰地;

  二、被征拆人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擬拆遷房屋配有必要的生活設施並實際用於被征拆人生活居住;

  四、除擬拆遷房屋外,被征拆人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無其它宅基地和住房(含安置房)。

  與擬拆遷房屋同等主體結構同等建築麵積建築的當年度造價和擬拆遷房屋的折舊額,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委托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後確定。

  第十一條  鼓勵養殖用房產權人在養殖用房合法性認定結論作出前自主拆除養殖用房。對養殖用房產權人在養殖用房合法性認定結論作出前自主拆除養殖用房並騰地的,按照其自主拆除的養殖用房建築麵積(不包含最終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部分)給予自主拆除費用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2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擬拆遷房屋合法性審查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征拆人采取偽造、塗改不動產權屬證書、戶籍等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貼)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擬拆遷房屋,是指擬拆遷的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本細則所稱被征拆人,是指擬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本細則所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關規定界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集體土地上被征拆房屋合法性認定操作辦法〉的通知》(嶽縣政辦函〔2017〕94號)同時廢止。

  嶽陽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2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以下簡稱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本縣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是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健局、縣人社局、縣公務員局和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查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持有多處(含外地)房產情況。

  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社局、縣公務員局、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查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身份類別。

  縣公安局負責審查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的戶口登記信息。

  縣住建局負責審查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享受國家優惠性住房政策情況。

  縣衛健局負責審查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獨生子女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生育證明等真實性情況。

  第五條  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認定的截止日為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

  第六條  安置人員範圍:

  1.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2.原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或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文職人員)、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及服刑人員;

  4.在以往房屋拆遷中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員(包括家庭新增人員),在拆遷其原安置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5.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個月內出生且其戶口登記地址在被拆遷房屋所在村(居)民小組範圍的新生兒,其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提供了由縣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出具的懷孕證明的,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6.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於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的,憑衛健部門頒發的獨生子女證,可享受增加一人的自購商品房補助。

  第八條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不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1.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進行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的人員;

  2.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除因出生、婚嫁、軍人複(轉)退或者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辦理戶口遷入之外的其他戶口遷入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為合法房屋,被征拆人不具備安置資格條件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參照具備安置資格人員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視情給予被征拆人適當補貼:

  1.原屬非農業人口,其現戶口登記地址在被拆遷房屋所在村(居)小組範圍,經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確認,未曾享受過福利分房、貨幣分房、經濟適用房等國家優惠性住房政策的。

  2.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被拆遷房屋的產權登記屬初始登記的。

  第十條  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的資格審查認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1.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擬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對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範圍進行調查摸底,將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範圍及相關資料提交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鄉鎮(街道)有關機構聯合審查村(居)委會所提交的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範圍及相關資料,提出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認定初審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將初審意見報縣自然資源局。

  3.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和縣直各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提交的初審意見進行複核,綜合縣直各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認定複核意見(以下簡稱複核意見)。

  4.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將複核意見和異議受理機構及其聯係方式公示在被拆遷房屋所在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的顯著位置(公示時長不少於7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被征拆人對複核意見有異議的,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縣自然資源局代表縣人民政府受理複查申請,再組織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縣直有關部門開展二次核查,提出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認定終審意見(以下簡稱終審意見),並將終審意見公示在被拆遷房屋所在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的顯著位置(公示時長不少於7個工作日)。

  6.公示完成後,終審意見作為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結論。被征拆人對終審意見仍有異議的,依法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擬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征拆人采取偽造、塗改不動產權屬證書、戶籍等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貼)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房屋,是指被拆遷的農村合法住宅。

  本細則所稱被征拆人,是指被拆遷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本細則所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關規定界定。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嶽縣政辦函〔2017〕97號)同時廢止。



抄送: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