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明確提出要“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製度”
,
具有極強的針對性。這也是在新形勢下改進黨的作風
,
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的重要內容。
第一
,
著力消除領導幹部特權思想和作風。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道德、黨性修養和法律法規教育
,
進一步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群眾觀,樹立人人平等的社會價值觀
,
樹立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艱苦奮鬥思想,切實做到與人民群眾打成一片
,
團結和帶領人民群眾共同奮鬥。通過開展專項治理
,
逐步消除領導幹部職務消費過高、享受待遇過多過高、利用職權為親屬或身邊人員謀利、淩駕於法律製度和組織之上等特權作風。
第二
,
統籌製定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遇標準,包括離職退休後待遇標準
。
規範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製度,當務之急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
,
抓緊製定出台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警衛、公務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以確定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能夠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種程度的待遇
,
切實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第三
,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製度。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住房待遇標準和相關政策
,
不準多處占用住房。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備使用標準
,
不準超標準配備和裝修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
,
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
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
,
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
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專車、相對固定用車和機關工作用車配備、購置、使用的具體規定
,
不準違規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車,不準違規使用軍車、警車牌照和警燈、警笛等裝置
,
嚴禁公車私用。領導幹部調動
,
其所配專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必須留在原單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秘書配備規定
,
領導幹部要盡量親自處理有關工作事務,不得隨意配備秘書工作人員特別是配備專職秘書
。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部署組織警衛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擴大警衛範圍
,
不準超規格進行警衛,公務活動現場盡量減少交通管製
,
減少擾民。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各項規定
,
不準超標準進行公務接待,嚴禁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安排高消費娛樂活動、贈送禮品和變相旅遊
。
要加強常監督,對領導幹部住房、辦公用房、公車、公務接待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
將保障領導幹部待遇所需經費逐步列入財政預算,以預算改革推動領導幹部待遇標準的嚴格執行。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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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實行官邸製等改革措施。官邸製的主要含義是
,
為高級幹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幹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
;
一旦該高級幹部離開崗位,該高級幹部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
,
由下一任高級幹部居住。與官邸製相配套的還有異地任(掛)職領導幹部“周轉房製度”
,
即為從異地交流任職且本地無住房的領導幹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個人買賣的周轉房,領導幹部所住的周轉房離任時必須及時清退。
第五
,
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等問題。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切實解決違反規定和超標準享受待遇的各種問題。對違反規定的要責令整改
,
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予以通報,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
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