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製度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中的第二支柱
,
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部分。我國社會保險製度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個險種構成
。
根據《決定》的部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
,
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要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
完善個人賬戶製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製
,
確保參保人權益,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
,
堅持精算平衡原則。通過改革
,
最終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相結合的製度要求。研究製定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
重點是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財權,增強養老保險的整體調劑能力
,
既注重全國的統一公平,又兼顧地區發展和生活水平差異
。
完善個人賬戶製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製
,
可以更好體現參保者個人權益和責任,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積累
。
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進行精算預測,為實現養老保險製度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
,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
,
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製”
,
在更大範圍體現製度的公平性。同時
,
還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特點,普遍建立職業-金製度
。
解決“雙軌製”問題,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
還必須與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製度、工資分配製度、財政體製改革相互配套,明確參保人員的範圍、繳費工資的基數和財政補助的機製。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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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要把現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
實現城鄉居民在製度上的平等,實現城鄉統一經辦管理
。
要著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隨著城鄉居民收入的穩步提高
,
逐步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統籌確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標準。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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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要把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
理順醫保管理體製,實行一個部門統一管理
,
統一經辦標準和服務規程。實施職工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政策
。
推進省級統籌,完善合理異地就醫結算政策
。
強化醫保對醫療服務的監管機製,減少浪費
,
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大力發展補充醫療保險
,
建立完善大病醫療救助製度。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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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和參保繳費政策。要適應勞動者就業流動性增強的需要
,
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麵
,
盡快實現新農保、城居保對城鄉居民的全覆蓋;持續推進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擴麵
,
重點是非公單位員工、勞務派遣員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戶,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盡可能引導參加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社保
,
抓緊研究針對家政服務業、網絡創業和就業等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特點的參保政策。加快建立全民參保登記製度
,
從製度上保證基本社會保障覆蓋全民、人人享有,培育和提升群眾的社會互濟意識
,
維護社保製度的長期穩定發展。要在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麵、增強基金平衡能力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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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效平衡國家、單位和個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