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期待鹽改釋放社會紅利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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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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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國務院印發《鹽業體製改革方案》,規定允許食鹽批發企業跨區域經營,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但是,食鹽的批發專營製度依然沒有放開。《方案》明確指出,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堅持批發專營,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批發經營食鹽,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製不變。

現行食鹽專營製度實行了多-,存在著經營暴利、市場區域分割、產銷矛盾突出、政企不分等弊端。而消費者感知最直接的是價格,食鹽雖是生活必需品,但在生活中的用量卻很小。按中鹽公司的說法,目前中國每-人均消費食鹽13元,每-1元多。食鹽的人均消費量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們對市場價格的靈敏度,即便是食鹽市場價格高於其成本很多倍,對消費者的刺激並不會很強烈。

因食鹽引發的一次較大公共事件,是徐州新沂的一個大排檔老板,因為用了兩斤在連雲港買的鹽,被新沂鹽務部門以“跨區域用鹽”為由處以罰款。在市場經濟漸成熟的今天,跨區域買鹽居然是違法事件,當然讓人感到很荒唐。但是,這種荒唐事畢竟是小概率──食鹽隨處可以買到,跨區域買鹽實在沒有必要。

要說對鹽業體製改革的最大動力,還是來自企業,特別是製鹽企業。在食鹽產業的生產、流通環節,利潤分配嚴重不均。調查顯示,製鹽企業的生產成本為200元/噸,然後鹽廠以500元/噸的出廠價賣給鹽業公司,幾經輾轉後,商戶賣給消費者的價格已經高達每噸二三千元。而且,批發企業壓低價格、拖欠鹽款、結算不及時等現象時有發生。這樣的利益格局,讓食鹽生產企業心生不平。

此次鹽業體製改革方案,是對食鹽產業利益格局重新分配。按照方案,最大的改變是生產、流通環節的利潤分配,“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意味著生產企業可以在全產業鏈分享利潤,生產性企業獲得應有的公平,產業利潤作了有益於生產企業的調整。當然,要允許生產企業自建銷售渠道、跨區域經營,流通企業“各占山頭,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麵就必須改變。批發企業跨區域經營,是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領域的前提條件,也是必然結果。不排除一些批發企業有擴大市場的衝動,有突破區域限製的要求。至於價格放開,則應該是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共同要求。

可以看出,鹽業體製改革,主要是食鹽企業間的利益博弈。這種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不可能不對市場產生影響,不可能不對消費者產生影響。公眾所期待的,是改革能產生社會紅利,在搞活企業的同時,能給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食鹽產品。

隨著鹽業體製改革的深入,生產企業無自主品牌的曆史會結束。之前,生產企業的產品隻能低價位賣給指定企業,食鹽產品的品質價值、品牌價值等難以體現,企業沒有品質創新和品牌創造的積極性。隨著新政到來,企業要拓展市場,需要突出自己的品牌,所以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必將提高,市場的產品也將豐富起來。

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是食鹽價格能否平穩。生活必需品的定價權交給企業後,漲價是很容易發生的事情──企業總有漲價獲取高額利潤的衝動,而產品又缺少需求彈性,消費者在價格博弈中處於被動地位。按理說,充分競爭是防止價格虛高的出路,但在鹽業體製改革設計中,競爭並不是充分的,定點生產企業隻減不增,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也就是說,無論是生產還是流通領域,還是現有企業的天下,其他企業都不能直接介入,其他資本要想進入這個行業,隻能選擇參股的方式──競爭不充分,定價權又放開,最容易產生合謀漲價。雖然這個行業總體來說產能過剩,但這並不一定產生拉低價格的結果,看看中國的房地產行業就知道。

對於公眾關心的食鹽產品質量問題,方案繼續保留專營的方式,正是出於質量安全的考慮。但如果不能控製好價格,在本已暴利的前提下再漲價,暴利的驅使,會催生更多的“私鹽”,對百姓生活健康形成威脅。無疑,這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監管不能到位,消費者在承擔高價的同時,還要擔心產品質量,這是消費者最不願意看到的。(謝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