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為規範城區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縣城區開展為期5個月的交通秩序專項整治行動。
二、禁止性行為規定
1.嚴禁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殘疾人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證的車輛在城區從事違法載客運輸經營業務。
2.嚴禁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殘疾人代步車)、電動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駕駛人在城區違章、違停、無證駕駛等。
3.嚴禁非法改(拚)裝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殘疾人代步車)、電動車等車輛。
4.嚴禁在城區禁停路段停放車輛,公交車、途經縣城的過境班車必須在指定地點停靠,不得隨意上、下旅客,不得違規占道停放。
5.嚴禁城市客運出租車無證營運、占道攬客、擅自調價、從事班線客運等違法違規行為。
6.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三、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六個一律”
對無證駕駛者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無牌車輛一律依法暫扣;對非法改(拚)裝車輛一律依法責令恢複原狀;對城區違法載客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殘疾人代步車)、電動車等車輛一律依法暫扣;對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在城區亂停亂靠等行為一律依法從嚴處罰;對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