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 清理結果的決定》解讀
來源:法製辦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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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為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有關規定,以及《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規範性文件全麵清理工作的通知》(嶽政辦明電〔2020〕7號)等文件精神,需對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現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

二、清理職責

按照“誰製定、誰清理”“誰起草(實施)、誰落實”的原則,清理工作由製定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起草(實施)部門負責承辦落實。製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

三、清理原則

(一)規範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範性文件,或者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範性文件廢止,或者主要內容與“放管服”改革決策相抵觸、滯後於“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製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應當宣布廢止。

(二)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範性文件,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範性文件修改,或者部分內容與“放管服”改革決策相抵觸、滯後於“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製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但主要製度和措施確需繼續執行的,應當由製定機關重新修改發布。

(三)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範性文件已經被宣布失效,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宣布失效;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自動失效。

(四)規範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