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清理背景
為確保法製統一和政令暢通,持續優化我縣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縣人民政府決定全麵清理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二、文件清理結果
宣布《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保護東洞庭湖資源的通告》(嶽縣政通〔2010〕3號)等68個規範性文件失效。
確認《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保護珍稀野生麋鹿的通告》(嶽縣政通〔2012〕7號)等85個規範性文件繼續有效。
三、其他相關要求
有效期已滿的規範性文件,自有效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有效期未滿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失效的規範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該規範性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起草單位應當於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辦理登記、編號和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