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義
陡坡地不合理開墾是導致水土流失加劇、生態環境破壞的重要誘因,直接威脅耕地保護和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需劃定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並公告,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提升縣域生態係統功能,特製定該文件。
二、劃定範圍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或者二十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紅砂岩、泥質頁岩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依法劃定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3037.24公頃。
三、法律責任
1.在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複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麵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2.本通告發布前已在禁止開墾陡坡地範圍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退耕還林還草,或者修成梯田、梯土,並采取攔水、蓄水、排水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