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的通知
來源:嶽陽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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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行審發〔2025〕11號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服務中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嶽陽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年5月26日

  嶽陽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嶽陽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現製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機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主動公開辦理機構的名稱、職能職責、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並在上述信息變動時及時更新。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流程

  (一)登記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係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複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審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一般為15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辦理

  1、不予公開情形:

  ①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②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③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④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2、不予處理情形:

  ①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且無法提出正當理由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②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③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④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⑤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⑥所申請的內容為非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所申請內容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分類處理情形:

  ①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②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③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④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⑤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審查、動態調整及征求意見機製:

  ①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②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製,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③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行政機關依照《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

  (四)答複

  1、答複主體:

  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各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按工作流程自主答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答複工作,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協調本級部門單位按流程,標準、規範、高效完成依申請公開的答複。

  ②所申請公開信息為部門(單位)代為擬製或多個部門(單位)聯合代為擬製,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製作或保存的,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轉到相關部門(單位),部門(單位)要對轉辦的政府信息申請認真研究,代擬答複文書,並在法定答複時限前5個工作日反饋至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加蓋“嶽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並將正式答複送達申請人。(各縣市區參照執行)

  ③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2、答複文書:

  正式答複文書應當包含: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複主體、答複日期及印章,紅頭與印章需保持一致,且符合相關公文處理條例與印章管理規定。

  3、答複期限:

  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五)送達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1、直接送達

  申請人自行領取,或者行政機關當麵送達的,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簽字確認收到。

  2、郵寄送達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應通過郵政EMS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3、電子送達

  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站在線答複的,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複書掃描件作為附件。答複的電子郵箱應為辦公郵箱,不得通過私人郵箱答複。

  4、送達期限

  采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絡係統發出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六)存檔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身份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答複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及相關簽收單據;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