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1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市場監管等五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湘辦發電〔2019〕37號)、《中共嶽陽市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深化全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嶽機改發〔2019〕3號)、《中共嶽陽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縣市區市場監管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關機構編製的通知》(嶽編辦發〔2020〕8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決策部署上來。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深入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
(二)總體目標。通過深化改革,組建一支政治信念堅定、業務技能嫻熟、執法行為規範、人民群眾滿意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實現農業執法機構規範設置、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執法人員嚴格管理、執法條件充分保障。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麵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穿改革各方麵和全過程。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全麵梳理、規範和精簡執法事項,將農業領域執法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執法職能歸並,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統一執法。厘清層級職責,推進執法重心下移,重點強化縣執法責任,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堅持全麵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權,完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為,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職責,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
——堅持統籌整體推進。根據地方機構改革統籌部署,同步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著力鞏固、提升我縣農業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取得的良好成果,進行總體設計、科學安排、分級實施、有序推進。
二、改革主要任務
(一)整合執法職能和執法隊伍
按照一個領域最多一支執法隊伍的原則,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整合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牧獸醫、生豬屠宰、農產品質量安全、耕地質量、農業機械、動物防疫、植物檢疫以及漁業漁政等領域執法職責和執法隊伍,組建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由縣農業農村局管理,以縣農業農村局名義,依法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權等執法職能。
東洞庭湖漁政執法機構設置另行規定。
(二)理順綜合執法層級和職責
縣級。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一實行“局隊合一”體製,在縣農業農村局加掛“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實行一套工作機構、一套領導班子,核增1名專職執法副局長職數。縣農業農村局下設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副科級,鎖定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編製24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按區域或專業劃分,內設若幹執法中隊,主要負責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監督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係建設。
鄉(鎮)級。健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係向鄉鎮延伸機製。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承擔農業領域日常巡查、接受投訴舉報、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建立鄉鎮綜合檢查與縣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製。探索向鄉鎮政府委托下放部分縣級執法權限。
(三)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
按照湘機改辦發電〔2019〕2號文件要求,在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劃轉認定標準和程序基礎上,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有序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涉及的不同性質編製,目前保持現狀,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加以規範。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範要求的非在編在崗執法人員劃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幹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簡單的精簡分流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變人員身份。執法人員必須取得執法資格證後才能上崗,無執法資格證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業執法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黨組織建設,加強對改革實施、執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四)健全綜合執法體製
全麵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規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完善執法證據規則。強化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執法評價體係和執法業績考核獎勵製度。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製,全麵推動以案釋法,將普法融入執法辦案全過程。建立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執法活動和插手具體違法案件查處責任追究製度,實行幹預留痕和記錄,防止地方、部門保護主義。落實農業農村部門內的法製機構或法製員對農業行政執法案件特別是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保障當事人的複議權利,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監督糾錯的作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完善層級監督製度,上級執法機構要對下級執法機構案件辦理進行監督,杜絕有案不辦、辦人情案。加大行政問責力度,依法追究不執法、亂執法的有關人員責任。
(五)創新綜合執法工作機製
發揮縣級指揮,鄉(鎮)執法機構聯動的整體優勢,強化上下溝通聯係機製,及時通報執法信息,反饋執法辦案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遇到的疑難問題,構建全縣農業執法辦案一張網、一盤棋,使農業執法形成全縣上下的一致行動。強化不同區域農業農村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檢測協作、線索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的執法協作和協同執法機製,提高執法辦案效率和成效,增強對違法案件的溯源打擊力度。建立與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之間案情通報、谘詢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機製,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無縫對接,完善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製,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
(六)強化綜合執法保障
積極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銜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落實農業執法經費財政保障要求,爭取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執法抽檢經費、損害評估經費、罰沒有毒有害物品處置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製度,嚴禁罰沒收入與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加強執法體係標準化建設,按照不同層級農業執法裝備標準,統籌配備執法裝備,保障執法所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組建之後,原辦公辦案場所發生改變的,按規定的標準進行配置,確保辦公辦案條件合理改善、執法形象易識別便監督。有關統一執法製式服裝和標誌,以及執法執勤用車(船艇)配備,按中央統一規定執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關心一線執法人員,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落實好執法人員工資和出勤補助政策,提高執法人員政治和生活待遇,確保優秀執法人員留得住、有幹頭。研究保障措施,強化對經常接觸有毒有害農獸藥、病死畜禽的執法人員健康保障。一線執法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程序探索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實施。縣農業農村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製,牽頭抓好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組織實施,及時研究改革過程中的共性問題,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匯報。改革涉及的縣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支持配合,協調解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有關具體問題,及時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二)加快實施,確保進度。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納入地方機構改革統籌安排部署,同步組織實施,確保改革到位。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導意見和縣實施意見精神,在落實縣農業農村機構改革方案中作出具體安排,明確時間步驟,細化落實措施,積極穩妥實施。
(三)嚴肅紀律,抓好落實。縣農業農村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決策部署上來,不折不扣抓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任務落實。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機構,要服從大局,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改革、拖延改革。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和調整交流幹部,嚴肅財經紀律,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確保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