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5-03-25
中共嶽陽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工作規則
來源:縣編辦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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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構設置

第一條  中共嶽陽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委編委”)是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負責全縣機構編製和職能配置工作,接受縣委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堅持全麵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自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推進機構編製工作優化協同高效,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體製機製保障。

第二條  縣委編委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幹名。主任由縣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縣長、縣委組織部長擔任,委員為縣委辦主任、縣政府辦主任、縣委編辦主任、縣財政局局長。

第三條  縣委編委下設辦公室(中共嶽陽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編辦”),承擔縣委編委日常工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二、職責任務

第四條  縣委編委負責全縣機構職能體係建設的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3.研究起草全縣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機構改革工作。

4.審定各類科級(含副科級)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5.管理縣直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鄉(鎮)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

6.統一管理縣直黨政群機關(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委,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群眾團體機關)、各鄉(鎮)的機構編製工作,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批上述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以及縣直派駐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7.研究起草全縣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統一管理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縣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工作,審批縣直股級事業單位的設置。

8.統籌推進全縣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編製電子政務建設等工作。

9.推進機構編製法治建設,研究出台落實機構編製法規製度的具體措施。

10.督促檢查全縣各級各部門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製紀律。

三、會議製度

第五條  縣委編委在委員會主任領導下審議、決定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

第六條  縣委編委會議議題由主任確定。

第七條  縣委編委會議由主任主持,會議出席人員為:縣委編委主任、副主任、委員。根據會議議題請其他縣領導及有關負責同誌列席會議。

第八條  受縣委編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協調推進專項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第九條  縣委編委的重要發文和會議紀要,由主任簽發。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會議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需縣委編委領導審定的事項,由副主任逐一審示,報主任批準簽發。會議紀要印發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與會議決定有關的縣領導和有關部門或鄉(鎮)。

第十條  縣委編辦負責縣委編委會議會務組織工作,草擬會議紀要和有關文件,跟蹤督辦會議決定事項落實,並按程序向縣委編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條  重要機構編製和職能配置事項,由縣委編委審批,重大事項先向主任請示匯報。

四、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報請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機構編製部門審定的事項:

1.全縣黨政群機關、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

2.全縣黨政群機關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變更規格、變更名稱、加掛牌子。

3.全縣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事業單位的設立、撒銷、合並或變更規格、變更名稱、加掛牌子。

4.副處級機構“三定”規定及內設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5.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行政編製、政法機關專項編製總額的核定、增減、在不同層級之間調整。

6.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科級領導職數設置。

7.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用編控製計劃數。

8.其它需要報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機構編製部門審批的事項。

第十三條  縣委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

1.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實施意見。

2.縣直黨政群機關各部門“三定”規定。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意見與各鄉(鎮)的事權劃分意見。

3.涉及新增或逆向調整編製的股級機構的設立。

4.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行政編製、政法專項編製在總額之內的分配,以及在總額內同層級之間的調整。

5.縣直事業單位改變經費渠道。

6.在縣本級事業編製總額內,縣直事業單位調劑增加或減少事業編製,市統一核定的全縣性事業編製的分配。

7.全縣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和隨軍、駐軍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的用編計劃。

8.除政策性安置和公開遴選、公開招聘、公開選調外,從鄉鎮、本縣以外調入縣直單位的工作人員(由縣委編辦核編,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對擬調人員進行審查後,提請縣委編委會研究;特殊情況呈縣委編委正、副主任簽批)。

9.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編人員逆向流動(由縣委編辦核編,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對擬調整人員進行審查後,提請縣委編委會研究,特殊情況呈縣委編委正、副主任簽批)。

10.縣委編辦提請審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縣委編辦審定的事項:

1.全縣科級(含副科級)機構的內設機構、縣直、鄉鎮不涉及新增或逆向調整編製的股級(含副股級)事業單位的設立、縣直、鄉鎮事業單位(含副股級)撤銷、合並及變更規格、變更名稱、加掛牌子。

2.縣直股級事業單位的機構改革方案、“三定”規定或人員編製調整方案。

3.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股級(含副股級)領導職數的核定、調整及使用審核。

4.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順向調整編製。

5.縣委、縣政府和縣委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報請市委編委或市委編辦審批備案的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由縣委編辦研究提出意見,經縣委編委會議審議或重大事項提請縣委常委會議審議後,以縣委名義報市委,或者以縣委編委、縣委編辦名義報市委編辦。

第十六條  縣委編委審議決定的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由縣委編辦研究提出意見,經縣委編委審定或重大事項提請縣委、縣政府審定。其中,縣直黨群機關的“三定”規定,由縣委編委審核,報縣委審定;縣政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由縣委編委審核,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縣委編委授權縣委編辦審定的事項,議定後以縣委編辦名義行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縣委編辦按照統一管理、歸口管理有關規定,認真落實請示報告、業務工作統籌、日常工作指導、重要崗位管理等製度。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9年8月23日縣委編委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