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的民族建築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張穀英村古建築群保護總體規劃(2004-2020)》確定的規劃範圍及梅城線道路兩側100米範圍。
規劃範圍包括保護範圍、建設控製地帶和環境控製區。其中保護範圍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兩個等級。
保護範圍:北起皇帝衝,沿龍形山東北坡向東南,經東頭岸、何風塅與渭溪河匯合的拱橋處,南由拱橋沿渭溪河西岸向西北,經當大門、西頭岸、聚龍灣、王家塅、上新屋、長沙塅、廟裏至皇帝衝,總麵積25.46公頃。其中:重點保護區範圍為當大門、王家塅、上新屋、長沙塅建築群範圍及保證其安全性的相關界域,麵積6.79公頃;凡屬重點保護區之外的保護範圍內用地均屬一般保護區。
建設控製區:北以皇帝衝-獨沙尖山脊沿線為界,東北及東麵以後巒水庫西岸山脊沿線為界,東南以雨頭咀、螺絲吐眼東南坡為界,西麵及西南以梅城線西擴250米為界,總麵積為154.4公頃。
環境控製區:北至鳳形水庫-曾家灣-樣家裏沿線山穀,西至筆架山山脊,南至旭峰尖山脊,東至丁家衝-新塘--油鋪-楊家裏沿線山穀,總麵積705.5公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包括曆史建築的維護、不協調建築整治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建築,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已公布為文物建築物的保護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張穀英村古建築群保護總體規劃(2004-2020)》規定執行。集體和私人所有的曆史建築,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保護、開發和利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張穀英管理處依法對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實施管理,張穀英鎮人民政府對其破壞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的行為依程序處理。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道水係、道路等;
(三)擅自破壞古村落外圍山體植被、村莊、水係和農田等古村落賴以生存的外圍的環境構成要素;
(四)擅自砍伐古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及與村落風景風貌相協調的樹木。
(五)不允許任何工業項目建設。
第七條曆史文化名村按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建設控製地帶、環境控製區分區實行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所有建設活動,由張穀英村呈報張穀英鎮政府,經相關部門同意並審批發證後方可開工。
張穀英村必須製定出村規民約,依照相關規定明確建設報建要求和程序,村規民約應在本村顯著位置公示。
第九條申請建設程序及所需資料:
(一)申請人向張穀英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建設報告、現狀照片(四個方位)、申請人二代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二)張穀英村委會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獲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進行資格公示,公示無異議,張穀英村委會明確意見後提交張穀英鎮城建辦。提交資料包括:申請資料、申請資料真實性的審查意見、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資格公示照片。
(三)張穀英鎮城建辦對提交資料的齊全性及政策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征求張穀英管理處、國土部門意見;
(四)符合要求者報張穀英鎮政府審核,鎮政府通過鎮政府會議形式通過並形成會議紀要;
(六)張穀英鎮城建辦對鎮會議通過的申請提交縣規劃局。提交資料包括:申請建設報告、現狀照片(四個方位)、申請人二代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申請資料真實性的審查意見、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資格公示照片、鎮城建辦的審查意見、張穀英管理處和國土部門的意見資料、鎮政府會議紀要;
(七)規劃局對申請建設項目進行現場踏勘,並出具意見,必要時征求文物管理部門意見,符合要求者發測量通知單和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八)規劃局對規劃方案進行審查;
(九)符合上述要求的,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重點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條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與保護措施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第十一條重點保護區內文物建築的管理和維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一般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開基村民住宅的建設;
(二)有損曆史建築、街區、風貌和景觀的建設;
(三)對街區格局、空間形態、整體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建設;
(四)安裝影響古村風貌、特色的廣告、標牌等設施;
(五)損壞和拆毀規劃確定為保護類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根據曆史文化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間形態,在保持原有曆史風貌的前提下,街巷的空間尺度、街巷立麵和鋪地形式應遵循以下保護整治原則:
(一)不得改變曆史文化名村內街巷的走向、寬度、比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巷道用地。
(二)保護好曆史文化名村內具有特色的石板路,禁止改砌為水泥路。除現有石板小道外,其他街巷也應改為卵石砌築或用石板鋪砌,不宜用水泥鋪砌。
(三)街巷兩側界麵不得隨意在原有實牆麵上開鑿門洞、窗洞,也不得隨意堵塞原有門洞、窗洞。街巷中管線應下地,禁止架設空中電線。
(四)主要街巷兩側禁止使用與村落環境不協調的卷簾閘門窗或其他形式的現代門窗,禁止使用和古村落不協調的店招、燈箱及其他裝飾。
第十四條根據一般保護區內現有建(構)築物的現狀,將一般保護區現存建(構)築物劃分為文物建築、曆史建築和不協調建築。
第十五條一般保護區範圍內,拆除曆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文物建築的保護與維修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一般保護區內曆史建築的保護與維修要求:
(一)尊重曆史,不得改變建築體量、麵積、高度、屋頂形式等,不改變建築外立麵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嚴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進行修複。
(二)建築露明可見部分均應使用舊木料、舊石料、舊磚瓦,嚴格按照其原始狀態,做到修舊如故,做好詳盡的修繕紀錄。
(三)對於原有構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曆史上幹預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許調整結構,包括增添、更換少量構件,改善受力狀況。有利於建築保護的技術和材料均可采用,但具有特殊價值的傳統工藝和材料應予保留。
(四)建築內部可以加以調整改造,改善廚衛設施,從而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以適應社會的和諧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改造措施均應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不得改變建築外觀和院落內的格局。
第十八條一般保護區內不協調建築改造要求:
(一)不協調建築是指位於保護範圍內,不屬於文物保護建築或曆史建築,結構或布局上與文物保護建築或曆史建築連成一體,但與文物保護建築或曆史建築的風格不協調的建築。
(二)改造建築主要對其立麵進行整治,去除瓷磚表麵,外牆改塗青磚塗料做清水牆紋飾或貼青磚及木板飾麵,將鋁合金門窗換為木製門窗或增加木製門窗外飾。二層外挑廊簷改為木製形式,山牆麵、屋頂形式應與核心區內曆史建築風格協調。對於超過兩層的不協調建築應作降層處理,簷口高度不超過6.0米。
第五章建設控製地帶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控製區新建或改建的建築,必須符合《張穀英曆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用地性質,要與曆史文化保護區的整體風貌相協調,不對曆史文化保護區的環境及視覺景觀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築占地麵積不得大於130平方米,建築簷口限高8米,建築外牆必須采用灰色仿古外牆磚,與曆史建築相協調,不得采用磁磚貼麵,外挑陽台必須采用木製裝飾,窗戶采用鋁合金門窗時不得外露,必須采用木製門窗或木製門窗外飾,建築山牆與曆史建築山牆協調,層頂材料采用小青瓦,色彩以灰色調為主。
第六章環境控製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在本區內進行有損遺產環境的建設工程與開發項目,包括大型工業項目、帶汙染性的其他項目以及大型旅遊和娛樂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建築最高不得超過4層,建築物的簷口高度限製14米以下,屋頂材料采用小青瓦,建築色彩以灰色為主調,建築外牆必須采用灰色仿古外牆磚,與曆史建築相協調,不得采用外牆磁磚貼麵,外挑陽台必須采用木製裝飾,窗戶采用鋁合金門窗時不得外露,必須采用木製門窗或木製門窗外飾,建築山牆與曆史建築山牆協調。
第七章梅城線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梅城線道路兩側100米禁止零星建設村民住宅,村民建房必須采取居民點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鼓勵對已有建築進行外立麵改造,與古村落建築風格協調。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道路兩側空地綠化,栽種樹木,營造景區的大環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審批項目由張穀英鎮人民政府專人負責批後跟蹤管理和驗收,張穀英鎮政府負責規劃區控建的常巡查和違法建(構)築物的拆除,張穀英管理處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縣規劃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違法違章建設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對文物建築等重要建築造成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嶽陽縣法製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