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公安局案件辦理信息公開事項清單
來源:公安局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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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號)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要求,現就相關案件辦理中應當公開的事項清單列舉如下:

  一、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事項

  1、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2021年修訂)公安部(公通字〔2021〕5號)規定:公安機關受理範圍:報警、緊急求助、投訴。其中第九條規定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一) 刑事類警情;(二)治安類警情;(三)道路交通類警情;  (四)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五)治安災害事故類警情;(六)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2、受理部門:嶽陽縣公安局各派出所及機關的受立案管理室

  3、聯係方式:110、0730-7666777

  4、申請條件:公民依需求現場、電話等報警。

  5、救濟渠道:警務督察部門,聯係電話0730-7666612。

  6、案件查詢以及投訴途徑:湖南陽光警務公開係統(https://ygjw.gat.hunan.gov.cn:8099/ygjw)

  二、行政複議事項

  1、受理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製措施、行政強製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複,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受理部門。嶽陽縣行政複議辦公室(辦公室設置在嶽陽縣司法局內)

  3、受理期限。依據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國家賠償案件事項

  1、受理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受理部門:嶽陽縣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室

  4、受理期限:依據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製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申請條件:公民依需求現場申請。

  6、救濟渠道:警務督察部門,聯係電話:0730-766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