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長:
你們好!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家庭的希望,交通安全關係到每一個孩子和家庭的幸福。兒童出行,如果要與車接觸,首當其衝的便是校車。各個地方的孩子都要上學,尤其是那些偏遠山區,都要坐車,那麽校車交通安全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我縣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校車安全工作十分重視,出台的優惠政策創全省之先,目的隻為了確保校車能夠規範動作,良性運營。可事實上,有些幼兒園、小學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隻看到眼“錢”,卻無法確實保障兒童的乘車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學生專用校車。我縣大力提倡和推行校園園主購買正規國標校車,可還是有部分私營園主使用普通車輛接送幼兒。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以上駕駛經曆,-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
事實上有些校園園主無視以上規定,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依然明目張膽地駕駛校車,有些甚至是無證駕駛,待交警部門或者是教育部門來檢查時,又會匆忙找來一個具有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前來頂包。以至於交警部門在為其辦理校車駕駛資格時的名字是一個人,而實際上駕駛校車的又是另外一個人,孩子的安全交到這些人手中如何令人放心?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校車應當每半-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家長朋友們,請對照以上規定,檢查您的孩子乘坐的校車是否符合以上規定,歡迎對校車管理進行監督。
家長朋友們,孩子的生命無價,交警部門對校車的監管處罰的力度是相當大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拚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製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在此关键词2倡議:為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讓安全與孩子同行,交警部門將嚴厲打擊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希望得到家長們的支持和配合,聯手築起學生交通安全的長城,確保您的孩子健康成長。
嶽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