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城區交通噪聲的危害及整治對策
來源:縣交警大隊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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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擁有量快速增長,交通噪聲無處不在。交通噪聲,係指各種機動車輛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其等效聲級超過國家《城市環境噪聲標準》的,稱為環境噪聲汙染。直接受到環境噪聲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損害者消除危害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交管部門按法律規定有權對交通噪聲實施管理,責任重大,有必要進行探討。

一、交通噪聲的特征

(一)主觀感覺性。聲環境影響是種感覺性公害,不僅取決於噪聲強度的大小,而且取決於受影響人當時的行為狀態,並與本人的心理感覺與生理感覺因素有關。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的行為狀態下對同一種噪聲會有不同的反應,有的人在心情惡劣的時候對噪音特別敏感,還有的人因心髒不好對尖銳的汽笛聲很煩躁。

(二)分散性。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麵:其一,任何一個環境噪聲源,隻能影響一定的範圍,超過一定距離的人群就不會受到該聲源的影響;其二,噪聲源無處不在,是向四麵八方發散的,人群可受到不同地點的噪聲影響。

(三)暫時性。聲環境影響的暫時性表現在噪聲源一旦停止發聲,周圍聲環境即可恢複原來狀態,其影響可隨即消除。

二、交通噪聲的危害

交通噪聲的噪聲源是流動的,幹擾範圍大。較強的噪聲對人的生理與心理會產生不良影響。在常工作和生活環境中,噪聲主要造成聽力損失,幹擾談話、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調查,在噪聲級85分貝和90分貝的環境中工作30-,耳聾的可能性分別為8%和18%。在噪聲級70分貝的環境中,談話就感到困難。對居民的調查結果顯示,幹擾睡眠、休息的噪聲級閾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5分貝。

三、交通噪聲形成的原因

(一)道路暢通情況不佳,城區道路擁堵,機動車在集中的路段和時段集中“大合唱”,機動車駕駛人爭道搶行往往鳴笛警示。

(二)交通文明程度不高,行人亂穿馬路,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爭搶車道,機動車隨意變道等交通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司機鳴笛發泄不滿。

(三)司機忽視了鳴笛所產生的噪音汙染,可鳴可不鳴的一般都鳴喇叭,特別是在沒有紅綠燈但有斑馬線的路口,一般都會鳴笛以快速通過。

(四)機動車發動機噪音大,如拖拉機,摩托車以及貨車等車輛。

四、交通噪音整治對策

事實證明,在城市中對交通噪音進行整治,對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改善交通秩序能起到積極作用。

(一)加大宣傳力度。

交管部門製作禁鳴的宣傳單或小冊子在處罰窗口、車駕管窗口、機動車檢測線等處發放,勸誡駕駛人在城區少鳴笛或不鳴笛。到客運企業、物流公司、運輸企業等向駕駛人宣傳發動,從駕駛人層麵樹立城區禁鳴意識。組織義務勸導員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進行遵守交通規則的勸導。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禁鳴喇叭對減少城市噪聲,保護城市環境的重要意義,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的理解、支持。

(二)製定管理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在製定城市建設規劃時,應將防治、減輕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措施納入總體規劃,並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將所轄市區劃分為相應的噪聲適用區域,監督實施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三)抓好源頭管控。

一是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機動車。二是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三是進入市區的拖拉機等高噪聲機動車輛,必須按當地交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四是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規定。對禁鳴區內行駛的公交車拆除鳴號設備,禁止汽修部門私自改裝高分貝喇叭。交管部門在新車辦照、車輛-檢時開展喇叭音量檢測-檢項目,杜絕部分車輛特別是客運車輛上路後改裝高音喇叭的現象。超過標準的,不準在市區內行駛。五是應在市區主要街道逐步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裝置。

(四)交警履行職責

一是嚴控報警器。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安裝報警器,必須經過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二是合理劃定禁鳴區域,設置禁鳴標誌。建議科學規劃,合理設置禁鳴區域範圍和時段,如將居民密集區的路段劃為禁鳴區域,將重要時段如高考中考期間或居民晚休時段設置為禁鳴時段。三是加大執法力度。要將集中整治與嚴格常管理、禁鳴與交通秩序整頓緊密結合。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鳴笛的車輛一般正在行駛,而且鳴笛的時間短促,取證困難,因而導致處罰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