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宣傳力度。
交管部門製作禁鳴的宣傳單或小冊子在處罰窗口、車駕管窗口、機動車檢測線等處發放,勸誡駕駛人在城區少鳴笛或不鳴笛。到客運企業、物流公司、運輸企業等向駕駛人宣傳發動,從駕駛人層麵樹立城區禁鳴意識。組織義務勸導員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進行遵守交通規則的勸導。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禁鳴喇叭對減少城市噪聲,保護城市環境的重要意義,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的理解、支持。
(二)製定管理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在製定城市建設規劃時,應將防治、減輕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措施納入總體規劃,並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將所轄市區劃分為相應的噪聲適用區域,監督實施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三)抓好源頭管控。
一是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機動車。二是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三是進入市區的拖拉機等高噪聲機動車輛,必須按當地交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四是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規定。對禁鳴區內行駛的公交車拆除鳴號設備,禁止汽修部門私自改裝高分貝喇叭。交管部門在新車辦照、車輛-檢時開展喇叭音量檢測-檢項目,杜絕部分車輛特別是客運車輛上路後改裝高音喇叭的現象。超過標準的,不準在市區內行駛。五是應在市區主要街道逐步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裝置。
(四)交警履行職責
一是嚴控報警器。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安裝報警器,必須經過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二是合理劃定禁鳴區域,設置禁鳴標誌。建議科學規劃,合理設置禁鳴區域範圍和時段,如將居民密集區的路段劃為禁鳴區域,將重要時段如高考中考期間或居民晚休時段設置為禁鳴時段。三是加大執法力度。要將集中整治與嚴格常管理、禁鳴與交通秩序整頓緊密結合。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鳴笛的車輛一般正在行駛,而且鳴笛的時間短促,取證困難,因而導致處罰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