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治“酒”安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全力保障轄區群眾出行安全,連日來,嶽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全縣範圍內持續開展酒駕醉駕專項整治行動,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保持高壓嚴管態勢,築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行動中,交警大隊科學部署警力,采取定點檢查與流動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將整治力量有針對性地向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傾斜。在城區主幹道、餐飲娛樂場所周邊道路以及城鄉結合部等重點路段,民警利用晚間至淩晨等重點時段,設置臨時檢查卡點,對過往車輛進行“過篩”式檢查,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嚴管、嚴查、嚴懲的高壓態勢。


檢查期間,執勤民警規範使用酒精檢測儀、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及時固定證據,確保執法公正性、權威性。在嚴格執法的同時,民警還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麵對麵向駕駛人、乘車人宣傳酒後駕駛的危害性及嚴重後果,告誡廣大駕駛人務必牢固樹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安全理念,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查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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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次連續整治行動有效震懾了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淨化了轄區道路交通環境。下一步,嶽陽縣公安交警將繼續保持“零容忍”態度,不定期、不定點地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常抓不懈,久久為功,全力為全縣人民創造一個安全、和諧、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