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2021年超標糧食收購處置方案
來源:縣商務糧食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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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麵推進糧食收儲製度改革,認真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製,根據《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7部門關於切實做好2021年全省糧食收購工作的通知》(湘糧調〔2021〕80號)、《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6部門關於印發〈湖南省2021年早稻收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糧調〔2021〕94號)、《嶽陽市商務糧食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嶽陽市2021年超標糧食收購處置方案〉的通知》(嶽商發〔2021〕8號)精神,特製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限期處置、全程監管”原則。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和食品安全屬地負責製原則,縣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全過程工作的領導,明確本縣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單位及其監管職責。

二、收購標準、價格及計劃

全縣糧食收購全麵實行必檢食品安全指標“先檢後收”方式,對超出國家和省有關必檢食品安全指標的糧食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收購。收購標準:鎘含量指標0.2-0.4mg/kg和0.4mg/kg以上的超標糧食,其他質量指標按照國家稻穀三等標準執行;超標糧食收購價格:早稻122元/百斤,中晚稻128元/百斤;超標糧食收購計劃:鎘含量0.2-0.4mg/kg的超標糧食5000噸(其中早稻2000噸、中晚稻3000噸)、鎘含量0.4mg/kg以上的超標糧食1000噸(其中早稻500噸、中晚稻500噸),具體收購數量以縣農業農村局提供鄉鎮種植超標糧的產量為準。

三、收購定點及超標糧食糧權歸屬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指定由嶽陽榮家灣糧庫、中糧米業(嶽陽)有限公司進行超標糧食收購工作。定點收儲企業要嚴格落實相關製度,做到應收盡收、先檢後收、定點收購、專倉儲存、專賬保管、定向處置等。要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分倉儲存鎘含量在0.2-0.4mg/kg及0.4mg/kg以上的超標糧食,要如實記錄以下信息:糧食品種、糧食產地、種植戶、收獲年度、供貨方、收購或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數量、銷售去向、出庫時間及其他有關信息。

定點收購的超標糧食糧權歸屬縣人民政府,性質為縣級臨時儲備糧,保管處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貸款的發放和收回

明確超標糧食承貸企業為嶽陽榮家灣糧庫、中糧米業(嶽陽)有限公司。農發行嶽陽縣支行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農發行相關信貸政策,依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購計劃、收購價格,對超標糧食承貸企業采取一次授信、放貸。信貸資金實行封閉運行管理,超標糧食銷售處置貨款及財政補貼資金要全額回籠到縣農發行賬號,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貸款,不得拖欠。

五、超標糧食財政補貼政策

超標糧食價差虧損負擔比例按市級16%,縣本級84%的標準執行,利息和其他費用由縣財政負擔。超標糧食的數量和價格以湖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拍賣成交為準。

六、超標糧食補貼標準和撥付

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費用包括收購費用、保管費用、定額損耗、貸款利息等以及所形成的價差虧損。收購費用參照最低收購價標準執行;保管費用、定額損耗參照省級儲備糧的標準執行,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一是超標糧食在收購、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收購費用、保管費用、定額損耗、貸款利息,由縣商糧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嶽陽縣支行三家共同確認。縣財政局負責將應補金額據實按季度撥付到定點收儲企業;二是超標糧食處置發生的價差虧損市級承擔部分,由市財政結算到縣財政,再由縣財政及時與定點收儲企業結算;三是超標糧食處置發生的價差虧損縣級承擔部分,由縣商糧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嶽陽縣支行共同審核後,據實由縣財政局在處置完成後的次月一次性撥付到定點收儲企業。

七、超標糧食驗收和處置

超標糧食的驗收數量由縣商糧局、縣財政局和農發行嶽陽縣支行三家單位共同組織核定;超標糧食的質量由縣商糧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驗收。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的驗收結果需報市商糧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農發行嶽陽市分行備案。

鎘含量超過0.4mg/kg以上的糧食,隻能用作飼料和工業酒精,決不能流入口糧市場。定點收購的超標糧食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商糧局進行處置,處置出庫前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通過湖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拍賣交易。

八、超標糧食監管及責任追究

超標糧食收購實行全程監管,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商糧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警大隊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配合指定收儲企業定向定點收購。各定點收儲企業要承擔企業收儲和管理主體責任,對其收購的超標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風險造成的損失等負全部責任。要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度,對超標糧食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速查處,嚴厲追究責任。對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出現監管空白,造成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等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