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商務糧食局重金屬超標糧監管處置方案
來源:縣商務糧食局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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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牢牢守住糧食質量安全底線,確保讓老百姓吃上“放心糧”,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特製定本方案。

1、負責糧食收購企業收購資格審核,在糧食經菅者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菅活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後再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主要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9條,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訂。)

2、負責實行政策性糧食必檢食品安全指標“先檢後收”分倉儲存,分類處理。公布收購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等內容。(主要依據:《關於印發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國糧發〔2018〕99號)第3、5、8條)

3、負責指導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收購經菅台賬、糧食質量安全檔案溯源製度。(主要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22條、《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第13、23、24條。)

4、負責省級儲備糧在庫數量質量、安全儲存、檢驗檢測及輪換等管理,督促市縣執行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檢驗檢測及輪換管理要求;監督檢查地方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製度和政策執行情況;根據授權做好對中央事權儲備糧實施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工作。(主要依據:《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第4、5條,《關於印發〈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湘辦〔2019〕54號)第3、4條。

5、負責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銷售出庫時的質量安全檢驗製度、質量告知製度、檢驗報告隨貨同行製度、糧食召回製度,購買企業索證查驗情況、糧食

流向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依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4、917、19、25條。)

6、負責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菅者在糧食收購環節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在庫糧食質量安全及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主要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9、34條《糧食質量全監管辦法》第36條。)

7、負責對全省政策性糧食(中央儲備糧除外,下同)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全省政策性糧食數量、質量安全、儲存安全、庫存管理、銷售出庫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督促超期儲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銷售出庫、進入購買企業倉庫前的監管。(主要依據:《湖南省地方備糧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5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3條,《關於切實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和銷售出庫監管的意見》(國糧發〔2018〕264號)第一項第2條,《關於做好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二項第2條

8、負責實行收購和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對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結果以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進行備案通報。(主要依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7、9條。)

9、主要負責對鎘含量0.2-0.4mg/kg的政策性糧食進入地方國有收儲企業所屬加工企業監管,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其他處置加工企業的監管。(主要依據:湖南省落實糧食安全責任製考核領導小組會議紀要(湘糧安考核閱〔2020〕)第2號。)

10、負責對鎘含量0.4mg/kg以上政策性糧食競價定向銷售交易、出庫、運輸及轉化等環節監督管理。(主要依據:《糧食競銷售交易細則》(國糧辦發〔2016〕6號)第1條、

第5條)

11、負責對糧食經菅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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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