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省信訪局有關負責人就貫徹實施《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答記者問
來源:縣信訪局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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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訪局有關負責人就貫徹實施《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複查複核工作程序,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信訪秩序,省政府於2016-3-17以第279號令公布、自5-1起施行《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省各級複查複核機關應以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辦法》為契機,積極主動地適應信訪改革和法治化建設的新常態,努力推動全省複查複核工作邁上新台階。近,省信訪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貫徹實施《辦法》回答了提問。問:什麽是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答:根據《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向原處理(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複核)申請,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麵複查(複核)意見的行為。問:哪些事項可以申請複查、複核?答:根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信訪人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經行政機關作出處理(複查)意見後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查(複核):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事項不得申請複查複核:1.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3.已經終結或者正在處理、複查、複核的;4.提出意見、建議的;5.已經超過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救濟時效的;6.不屬於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範圍內的;7.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問:申請複查、複核的期限有多長?答: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信訪人可以自收到書麵處理(複查)意見之起30內申請複查(複核)。問:申請複查、複核應當符合哪些條件?答: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申請複查的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2.有具體的複查(複核)請求和理由,請求的範圍不超出原信訪事項的請求範圍;3.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4.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申請複查(複核)的範圍;5.屬於收到複查(複核)申請的行政機關職責範圍;6.未向其他複查(複核)機關提出同一複查申請。問:申請複查、複核應當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提交下列書麵材料:一是複查(複核)申請書;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申請複核的需同時提交複查意見書及處理意見書);三是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是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複查(複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是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齡、身份證號碼、聯係電話、通訊地址、工作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聯係電話、通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是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三是具體的複查(複核)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四是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五是申請期。問:申請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怎麽辦?答: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在告知的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複查(複核)機關不予受理。問:申請複查、複核有哪些方式?答: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複查(複核)申請材料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提交,也可以通過走訪到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當麵提交。第六條規定,各級複查、複核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複查、複核工作機構的基本信息。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的通訊地址是:長沙市芙蓉區八一路240號;郵編是410011;聯係電話:82219938;采用走訪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工作時間,到省委、省政府人民來訪接待室信訪接待窗口提交。問:複查、複核的辦理期限是多長?答: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複查(複核)意見應當自收到複查(複核)申請之起30內作出。情況複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管轄、中止期間、舉行聽證、鑒定、勘驗、專家論證、指定提出審查意見、調解、和解、送達所需時間不計入30的複查(複核)辦理期限。問:信訪事項終結後信訪人還能繼續信訪嗎?答: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信訪人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或者越級信訪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